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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双公示"事项目录(行政处罚) | ||||
处罚 部门 | 处罚项目或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备注 | |
编号 | 名称 | |||
汕头 市全 生产 监督 理局 | 1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 | 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2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 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 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给予撤职处分、罚款 | ||
3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 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4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 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给予撤职处分、罚款 | ||
5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 规 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 | 取消担任经营单位 主要负责人资格 | ||
6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 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 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暂停或者 撤销有关资格 | ||
7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 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 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 输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 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 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 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 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 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 期组织演练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 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罚款 | ||
8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 安全评价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 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 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同意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 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 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 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 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 整顿、限期改正、罚款 | ||
9 |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 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 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 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危 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 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 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 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应 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0 | 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 存、使用危险物品的 | 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
11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 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 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对重大危险源未 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 急预案的;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 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未建 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罚款 | ||
12 |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或生产经 营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监管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 期消除事故隐患指令的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 ||
13 |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 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 单位或者个人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
14 |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 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 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5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 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 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 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 ||
16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 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 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 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 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 工宿舍出口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7 |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 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 罚款 | ||
18 | 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 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 检查的或拒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
19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 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 罚款 | ||
20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 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 罚款 | ||
21 |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 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吊销有关证照、关闭 | ||
22 | 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 罚款 | ||
23 | 矿山企业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 上岗作业的;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 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 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未按照规定及时、 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 责令改正、罚款、责令 停产整顿 | ||
24 | 矿山企业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 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 | ||
25 |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擅自投入生产的 | 责令停止生产、罚款 | ||
26 | 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而强行开采的 | 责令限期改进、责令停产整顿 | ||
27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 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 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 建设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 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职业病危害严重 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和卫生要求施工的;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 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 作业或责令停建 | ||
28 |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 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 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未按照规定公 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 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 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 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 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 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 口的文件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
29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未实施由专 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 不能正常监测的;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 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未按照规定组织 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 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 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 ||
30 |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 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 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 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 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对职业病防护设备、 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 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 行、使用状态的;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 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 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 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未按 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 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 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 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拒 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隐瞒、伪造、 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 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 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 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 费用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 ||
31 | 有关单位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 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 ||
32 |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 疑似职业病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 ||
33 |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 疑似职业病时弄虚作假的 | 罚款 | ||
34 | 有关单位及个人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 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 真实情况的;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 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 贮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 十六条规定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 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将产生职业病 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 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 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安排未经职业健 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 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 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 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 责令限期治理、罚款、责令 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
35 |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 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 的作业、罚款 | ||
36 | 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 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37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 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 假证明文件的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相 应资格 | ||
38 | 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未取得安 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
39 | 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 安全生产 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
40 | 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 安全生产 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经责令限期补 办延期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继续进行生产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
41 | 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转让安全 生产许可证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 安全生产许可证 | ||
42 | 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接受转让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
43 | 企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 许可证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
44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 业,在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法向安全生产许 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 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规定 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 生产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
45 |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生产、 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 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 人使用的;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 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 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生产、经营 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 罚款、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吊销相应许可证 | ||
46 | 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监督检查的 |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 ||
47 | 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 者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向未取 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 药、烟火药、引火线的 |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 物品及违法所得 | ||
48 |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 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 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 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 危险工序作业的;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 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 定的用量限制的;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 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未按照国家 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 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 示标志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吊销安全生 产许可证 | ||
49 |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 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 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 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
50 |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 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 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 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
51 |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 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 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 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 罚款 | ||
52 |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 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 | ||
53 | 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负有事故责任的 | 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 岗位证书 | ||
54 | 单位或个人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 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 活动、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55 | 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 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 活动、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56 | 单位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 | ||
57 | 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 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 | ||
58 | 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 化学品经营的 |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 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及违法所得、 罚款 | ||
59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 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 道定期检查、检测的;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 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 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 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 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危 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 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 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 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 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 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 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 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 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 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 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危 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 、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 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 报警装置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 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 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 保管制度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 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 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 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 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 容变更手续的 | 责令改正、罚款、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 | ||
60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重复使用的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 查的;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 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未依照 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的;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 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危险化学品的 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 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 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 ||
61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 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 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
62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 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 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
63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危险化 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民用易制爆化学品生产许可 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或无本单位出具的合法 的易制爆化学品用途说明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向个人销售 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 爆危险化学品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 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 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
64 | 单位或个人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 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 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 所得、罚款 | ||
65 | 单位或个人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 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66 |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 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 罚款 | ||
67 | 矿山企业未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 仪器定期检查、维修,未建立技术档案以及存在违 章作业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
68 | 矿山企业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超 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未按照规定检测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
69 | 矿山企业采掘作业未按照规定进行作业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
70 | 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没有执行 瓦斯检查制度,或者从业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用 具下井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
71 | 矿山企业在有瓦斯突出、有冲击地压、需要保护的建 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水体下面开采、地 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等条件下从事 矿山开采,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 的主管部门批准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
72 | 矿山企业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未采取有效措 施预防自然发火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
73 | 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遇有透水事故发生的可能 时,未探水前进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
74 | 矿山企业采掘工作面进风风流中,按照体积计算, 氧气含量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5%或者 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温度超过28℃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
75 | 矿山企业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未采取措施减少 氡气析出量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
76 | 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未采取综 合防尘措施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
77 |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 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
78 |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 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
79 | 生产经营单位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骗取安 全资格证书的 | 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罚款 | ||
80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 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 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 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 证书,上岗作业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 | ||
81 | 有关人员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 所得、罚款 | ||
82 |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执业证的 | 罚款 | ||
83 | 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以个 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出租、出借、涂改、 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 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执业之便,贪污、 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提供虚假执业活 动成果的;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 事执业活动的 | 罚款 | ||
84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 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未按规定足额提取或 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未按规定保障用于配备劳动 防护用品的经费;未按规定保障用于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的经费;未按规定保障国家规定的其他 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 | ||
85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 罚款 | ||
86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 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章指挥从业 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发现从业 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 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 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 使用的;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 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 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 警告、罚款 | ||
87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 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 订救护协议的;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
88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在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 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 担的责任的 | 罚款 | ||
89 |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 | 吊销有关许可证 | ||
90 |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 生产许可证 | ||
91 | 生产经营单位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罚款 | ||
92 | 有关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 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 管、仓储等条件的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所得、罚款 | ||
93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 、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 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没收 违法所得、罚款 | ||
94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 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
95 |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 各项制度的;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 分析表的;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重大事故隐 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 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 警告、罚款 | ||
96 |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备案的 | 警告、罚款 | ||
97 |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 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 重后果的 | 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98 |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 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
99 |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倒卖、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
100 | 非煤矿矿山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 行生产的;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冒用安 全生产许可证的;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
101 |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 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 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罚款 | ||
102 |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 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规定申请、办理 变更手续的 | 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罚款 | ||
103 |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 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 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 | 责令限期办理备案手续、罚款 | ||
104 |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 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 手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105 |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 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经责令限期办理延期 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
106 | 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107 | 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 者瞒报的 | 警告、罚款 | ||
108 | 冶金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 员密集场所未设置在安全地点的 | 警告、罚款 | ||
109 | 冶金企业未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 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未建立 预警系统,未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未加强通风 换气的;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未携带煤气检测 报警仪器;在作业前,未检查作业场所的煤气含量, 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未经检查确认煤气 含量符合规定,进入作业的 | 警告、罚款 | ||
110 | 冶金企业的氧气系统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警告、罚款 | ||
111 | 冶金企业未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状况,科学、 合理确定煤气柜容积的;未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 规程》(GB6222)的规定,合理选择柜址位置及设 置安全保护装置的;未制定煤气柜事故应急预案的 | 警告、罚款 | ||
112 | 冶金企业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 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煤气生产、输送、使用 、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未从合 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 签订合同,或者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
113 |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 | 警告、罚款 | ||
114 |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 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罚款 | ||
115 |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 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 作证的 | 警告、罚款 | ||
116 |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 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转借 、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 警告、罚款 | ||
117 | 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 | 警告、罚款、暂扣安全生产 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 ||
118 | 矿山企业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未按照规定 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未按照规定公示领 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 | 责令限期整改、罚款、警告 | ||
119 |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 、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 | 警告、罚款 | ||
120 |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 |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 | ||
121 |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的 | 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罚款 | ||
122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 业的主要负责人 | 暂扣或者吊销安全资格证、罚款 | ||
123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 业的主要负责人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罚款 | ||
124 |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 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特种作业人 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未 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 警告、罚款 | ||
125 |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 警告、罚款 | ||
126 | 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罚款 | ||
127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 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未按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没有安全设 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施工单位未按 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 整顿、限期改正、罚款 | ||
128 |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 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
129 | 除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以外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安全设施设 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施工单位未 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 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
130 |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的一等、二等、 三等尾矿库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 | 警告、罚款 | ||
131 |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每三年 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 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未对坝体进 行一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的 | 警告、罚款 | ||
132 |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处置危、 险、病库的 | 警告、罚款 | ||
133 |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针对可能发生 的重大险情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未配备 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报 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每年至少进 行一次演练的 | 警告、罚款 | ||
134 |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编制尾矿库年度 、季度作业计划,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 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的 | 警告、罚款 | ||
135 |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建立尾矿库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本规定和«尾矿库安 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建立隐患排 查治理档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36 |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发生坝体出现严 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的;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 和滑动迹象的;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的; 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的;其他危 及尾矿库安全的重大险情时,未立即报告并启动应 急预案,进行抢险的 | 警告、罚款 | ||
137 |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经批准,在库 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作业的 | 警告、罚款 | ||
138 |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对尾矿库运行 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未进行闭库前的安 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的 | 警告、罚款 | ||
139 |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经批准,擅自 变更筑坝方式; 排放方式; 尾矿物化特性;坝型、 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坝 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排洪系统的型式、 布置及尺寸;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 库等的 |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40 |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的尾矿库运行 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未在 一年内完成闭库的 | 警告、罚款 | ||
141 |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 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 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
142 | 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 未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程序的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 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 ||
143 |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证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 得、罚款 | ||
144 | 小型露天采石场与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 距离小于300米的;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 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 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 警告、罚款 | ||
145 |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中深孔爆破,采用扩壶爆破、 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的 | 警告、罚款 | ||
146 | 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未 由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 论证,未经论证符合要求的,采用浅孔爆破开采的 | 警告、罚款 | ||
147 | 小型露天采石场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 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的 | 警告、罚款 | ||
148 |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台阶式开采或自上而下分层 顺序开采;未按设计控制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 开采高度和最终边坡角、凿岩平台宽度、底部装运平 台宽度等开采的 | 警告、罚款 | ||
149 | 小型露天采石场违反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 作业的安全规定,爆破作业人员不具备资格进行爆破 ,未设置爆破警戒范围,未实行定时爆破制度;在爆 破警戒范围内避炮;在雷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 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雷电高发地区应当而未选用 非电起爆系统的 | 警告、罚款 | ||
150 |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大块矿岩, 而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的 | 警告、罚款 | ||
151 | 小型露天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未超 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的 | 警告、罚款 | ||
152 | 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 未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 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未立即停 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 隐患的 | 警告、罚款 | ||
153 | 小型露天采石场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 人员未系安全带,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的; 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的;在距工 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从事碎石加工作业的 | 警告、罚款 | ||
154 |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使用人工装 运矿岩的;使用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超 载运输的;装载与运输作业时,在驾驶室外侧、车 斗内站人的;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 最小间距小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的 | 警告、罚款 | ||
155 | 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废石、废碴未排放到废石场,废 石场的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的; 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无防止泥石流的具 体措施的 | 警告、罚款 | ||
156 | 小型露天采石场的电气设备未接地、过流、漏电保 护装置的;变电所无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 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的 | 警告、罚款 | ||
157 |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的;对开采 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未设置截水沟的 | 警告、罚款 | ||
158 |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 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的 | 警告、罚款 | ||
159 |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 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对重大 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未按照规定及相关标准要 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未制定重大 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罚款 | ||
160 |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 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 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罚款 | ||
161 |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 辨识的;未按照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 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未按照规定建 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 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 好的;未按照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 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未按照 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 警告、罚款 | ||
162 |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 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且拒 不执行整改指令的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罚款 | ||
163 | 对未按照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 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且拒不执行整 改指令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罚款 | ||
164 |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危险 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 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 ||
165 |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危险 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 全生产条件,经暂扣期满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
166 | 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 安全生产许可证 | ||
167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 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 可证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168 |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 ,继续进行生产的 |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 手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169 |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 继续进行生产,经责令限期补办延期手续,逾期仍不 办理的 | 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170 |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 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 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规 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 | 责令限期申请、罚款 | ||
171 |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 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规定的时限 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 |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172 | 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 产许可证的 | 警告 | ||
173 |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 全条件审查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 | ||
174 | 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 示标志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 | ||
175 | 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或者 未按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对管 道进行检测、维护的;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 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 知管道单位,或者末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 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 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 责令改正、罚款、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 | ||
176 |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 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
177 |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 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
178 | 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未按照统一 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 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警告 | ||
179 |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 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警告 | ||
180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 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 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 撤销相关资格证、罚款 | ||
181 |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 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矿 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 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 岗作业的;相关人员未按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
182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未 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 | ||
183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变 更建设地址的;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 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 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 工建设的,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 通过擅自建设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 | ||
184 | 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 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建设项目改变安全设施设 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 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建设项目在施工 期间重新设计的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 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 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 产(使用)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 整顿、限期改正、罚款 | ||
185 | 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 检测的;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 资料的;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 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 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未 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 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
186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用人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
187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 方案的;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 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 管理人员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 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 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未建立、健全工 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未按 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未按照规定组 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 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工作场所职 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 报和公布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
188 | 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职业病危 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 内容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
189 | 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未 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 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 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 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 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
190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 监督检查时,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的 | 警告 | ||
191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 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 | 撤销资质证书 | ||
192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 商业秘密的;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转包职业卫 生技术服务项目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 、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未按照规定办 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未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 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擅自更改、简化职 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在申请资质、资 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 假文件、资料的 | 警告、罚款、撤销相应资质 | ||
193 | 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 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
194 | 已经取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再 符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 定的资质条件的 | 撤销资质 | ||
195 |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 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进行评审的;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职 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重大变 更时,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有关 手续,进行施工的;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
196 |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 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 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
197 | 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 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 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 责令改正、罚款、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 | ||
198 | 登记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 询服务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 二条规定的;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 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 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危险化学 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 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 交有关材料的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 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
199 |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 所得、罚款 | ||
200 | 企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 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及违法所得、 罚款 | ||
201 | 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 险化学品经营的 |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 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及违法所得、 罚款 | ||
202 |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 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未根据其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 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 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 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 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 独存放的;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专 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未对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 测、检验的 | 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 | ||
203 | 生产经营单位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 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204 |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安全生 产条件的 | 责令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吊销经营许可证 | ||
205 |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
206 | 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 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 限期改正、罚款、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 | ||
207 |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 ,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 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 限期改正、罚款、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 | ||
208 | 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 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209 |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 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规定的时 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 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 | 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罚款 | ||
210 | 企业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 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未按规定提出变更申请, 继续从事生产的;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 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 工验收合格未按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 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未按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
211 | 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 全使用许可证的 | 警告 | ||
212 |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 撤销安全使用许可证 | ||
213 | 安全评价机构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 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未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 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 警告、罚款、暂停资质 | ||
214 | 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 示标志的;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与监督暂行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罚款 | ||
215 | 工贸企业有《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 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罚款 | ||
216 | 工贸企业有《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 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
217 | 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 类管理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 者分类的;未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 类管理档案的;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 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 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
218 | 化学品单位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 为的;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仍从事鉴定工作的;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 | 罚款 | ||
219 | 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 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
220 |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 未依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 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
221 | 有关发包单位有《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 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 ||
222 |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 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 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 理进行分项发包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
223 |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非煤矿 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
224 | 承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 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 资金挪作他用的;未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 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 ||
225 | 承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 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 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 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
226 | 承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 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 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 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
227 | 企业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 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 |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罚 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 违法所得 | ||
228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 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 的烟花爆竹的;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 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对假冒伪劣、过期 、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 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 息系统的;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 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仓储设施新建、改 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变更企 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 证变更手续的;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 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
229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 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 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向 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 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 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批发许可 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 销批发许可证 | ||
230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 竹的;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 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 收违法所得、吊销零售许可证 | ||
231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 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存放的烟 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
232 |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 经营许可证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
233 | 有关单位单位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 许可证的 |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234 | 有关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 竹经营许可证的 | 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
235 | 食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 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
236 |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 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和培训、为 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 停业、罚款 | ||
237 |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或者 进行实时监控的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 停业、罚款 | ||
238 |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 条规定,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宿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 | ||
239 |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经停产停业整顿仍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吊销有关证照、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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