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為加快推動我市本地企業利用資本市場上市步伐,扶持科技創新企業緊抓機遇登陸科創板,鼓勵中小企業通過“新三板”和“華僑板”挂牌拓展融資渠道,引導上市企業通過並購重組發展壯大,我市結合當前經濟發展形勢和企業上市相關政策,學習借鑒省內其他城市做法,對原上市獎勵辦法(汕金〔2017〕52號)進行重新修訂,新增科創板上市獎勵、“華僑板”融資獎勵、上市企業並購重組獎勵三項內容,形成《汕頭市金融工作局汕頭市財政局關於鼓勵企業利用資本市場融資獎勵實施辦法》,對從2019年4月起符合條件的企業進行獎勵。經市政府批準同意後,由市金融工作局會同市財政局聯合印發實施。
二、獎勵標準
(一)上市企業獎勵標準
1.企業制定詳細的上市工作計劃,與中介機構簽訂上市工作協議,完成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確認輔導備案登記的給予一次性獎勵200萬元。
2.企業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申請經正式受理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3.企業經中國證券監督委員會核準發行股票並成功在國內資本市場(即深圳證券交易所或上海證券交易所,下同)上市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4.企業在境外完成上市的,給予一次性獎勵200萬元。
5.企業在異地“買殼”“借殼”上市,並將上市企業注冊地遷回汕頭的,視同改制上市,參照國內企業上市獎勵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300萬元。
6.按企業首次在國內資本市場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數額,同時募投項目投資在汕頭地區的,分六個檔次進行獎勵:
(1)募投金額5億元以下(含5億元)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2)募投金額5億元以上-10億元(含10億元)的,給予一次性獎勵200萬元。
(3)募投金額10億元以上-15億元(含15億元)的,給予一次性獎勵300萬元。
(4)募投金額15億元以上-20億元(含20億元)的,給予一次獎勵400萬元。
(5)募投金額20億元以上-25億元(含25億元)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00萬元。
(6)募投金額25億元以上的,給予一次性獎勵600萬元。
(二)科創板上市獎勵標準
1.企業制定詳細的科創板上市工作計劃,與中介機構簽訂上市工作協議,完成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確認輔導備案登記的給予一次性獎勵200萬元。
2.企業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提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的申請經正式受理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3.企業經中國證券監督委員會同意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4.按企業首次在科創板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數額,同時募投項目投資在汕頭地區的,分六個檔次進行獎勵:
(1)募投金額5億元以下(含5億元)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2)募投金額5億元以上-10億元(含10億元)的,給予一次性獎勵200萬元。
(3)募投金額10億元以上-15億元(含15億元)的,給予一次性獎勵300萬元。
(4)募投金額15億元以上-20億元(含20億元)的,給予一次獎勵400萬元。
(5)募投金額20億元以上-25億元(含25億元)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00萬元。
(6)募投金額25億元以上的,給予一次性獎勵600萬元。
(三)“新三板”挂牌獎勵標準
對符合“新三板”挂牌獎勵申請對象一次性給予扶持資金50萬元。
(四)“華僑板”融資獎勵標準
對2019年4月1日起通過“華僑板”成功融資的企業,按企業融資金額1%給予獎勵,每家企業每年申請獎勵累計不超過50萬元。融資方式僅包括在“華僑板”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引入新股東增資擴股或其他“華僑板”認可的融資期限不少於一年的融資方式。
(五)上市企業並購重組獎勵標準
1.上市企業並購重組對象為本地企業的,按其並購重組交易金額5 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2.上市企業並購重組對象為外地企業的,按其並購重組交易金額3 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單家上市企業發生多次並購重組的,累計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三、獎勵申請及審批程序
市金融工作局是上市企業、科創板上市企業、“新三板”挂牌企業、上市企業並購重組申請獎勵資金的審核部門。企業完成獎勵事項相關手續後1個月內向市金融工作局提出申請,報送相關材料,市金融工作局根據實施辦法相關規定進行審核,形成審核意見。
申請“華僑板”融資獎勵的企業,在完成獎勵事項相關手續後1個月內向“華僑板”提出申請,由“華僑板”根據實施辦法相關規定進行審核,於每季度結束前10個工作日內形成初審意見及相關材料報市金融工作局匯總。
市金融工作局於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將申請企業上市、科創板上市、“新三板”挂牌、“華僑板”融資獎勵和上市企業並購重組獎勵的審核意見匯總報市政府審批後,市金融局根據市政府的批復意見匯總有關材料,報市財政局請款。
四、有效期限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屆滿,經評估認為需要繼續實行的,根據評估情況重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