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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人可以对党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依法取得特许经营资格的公用事业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下列行为进行投诉:
    一、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事项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命令拖延不办的;
    二、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工作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效率低下,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延误或损失的;   
    三、不履行公开服务承诺,对承诺的办事时限无正当理由超时办理的;  
    四、在执行公务中,态度蛮横粗暴,故意刁难的;   
    五、执法不公、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六、以权谋私,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收费、罚款、摊派、检查的;   
    八、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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