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涉及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方面的政务信息:
(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二)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过程以及出台的政策;
(三)政府机构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
(四)财政年度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五)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情况,重要物资招投标采购情况,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及其招投标情况;
(六)规章、规范性文件;
(七)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事业情况;
(八)行政审批项目及其程序;
(九)政府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完成情况;
(十)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
(十一)本地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