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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政务信息公开规定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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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个人隐私;
  (二)商业秘密;
  (三)国家秘密;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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