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执行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社局,市社保局: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7﹞22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0月1日起,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统一按粤人社发﹝2017﹞221号文件规定执行。参保人使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内药品和目录外中药饮片及粤人社发﹝2017﹞22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药品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按规定支付。
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使用乙类药品(新增的36种谈判药品除外),先由参保人个人自付10%,其余费用再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三、为方便参保人和定点服务单位结算,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定点零售药店支付乙类药品费用时,个人自付部分可以由个人账户资金全额支付,不要求参保人先用现金支付10%的费用。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的36种谈判药品,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办法及支付比例在请示市政府后另行公布。
五、市社保局要尽快做好药品目录更新匹配工作,确保参保人及时享受相应的待遇。
六、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请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下载。
附件:关于执行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7﹞221号)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