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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8号)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98号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修正案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修正为: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撤销企业动交抵押物登记并收回《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局长
二000年十二月一日

更新日期 2011-06-08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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