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8号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修正案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修正为: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撤销企业动交抵押物登记并收回《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局长二000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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