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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7号)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97号

《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修正案已经国家工商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第一条改为: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款予以删除。

       第八条第一款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按《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除按前述规定处罚外,还可按《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局长
二OOO年十二月一日

 

 

更新日期 2011-06-08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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