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1月,汕头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738.41亿元,同比增长6.9%。按经营单位所在地分,全市城镇消费品零售额1317.69亿元,同比增长6.1%;乡村消费品零售额420.72亿元,同比增长9.5%。按消费类型分,全市商品零售1636.38亿元,同比增长6.8%;餐饮收入102.03亿元,同比增长8.9%。
附注:
1.指标含义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企业(单位)通过交易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2.调查对象
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其中,限额以上企业(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
3.调查方法
对限额以上企业(单位)进行全数调查,采用可比计算方法,对限额以下企业(单位)进行抽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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