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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50077308738X5/2024-01397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海洋局) 成文日期: 2024-07-18
名称: 汕府〔2024〕40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汕府〔2024〕40号 发布日期: 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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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2024〕40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25  浏览次数:-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8日


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项目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提升“三旧”改造项目的建设水平和环境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三旧”改造政策措施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汕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金平区、龙湖区、功能区范围内改造为商品住宅、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三旧”改造项目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和实施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住宅“三旧”改造项目应当安排独立用地,用于配套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历史保护、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市政公用、道路交通、绿地广场等居住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国有工业、物流仓储用地改造为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三旧”改造项目,应当提供独立用地,用于建设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其他建设用地改造为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经营性用地的项目,不须划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统称小配套,“三旧”改造项目小配套用地划定比例按附表一执行,小配套具体类型及规模按附表二执行。非独立占地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不计入小配套用地划定比例。

  第四条 “三旧”改造项目权属用地范围内除小配套用地外,根据各层次规划控制为道路广场、大型公园绿地、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公共设施(以下统称大配套),其用地按照相关规定移交政府,并给予补偿。但是,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在大配套用地中计算的视同小配套用地,不予补偿。

  “三旧”改造项目权属用地扣除大配套用地后的剩余部分为“三旧”改造项目的净用地。

  第五条 “三旧”改造项目的大配套用地和小配套用地相加,总配套用地占该项目权属用地比例超过40%的,大配套用地足额控制,小配套用地按以下要求统筹协调控制:

  (一)大配套用地占该项目权属用地比例满40%的,通过在大配套用地中计算视同小配套用地的规模后,不再单独划定小配套用地;

  (二)大配套用地占该项目权属用地比例不足40%的,通过在大配套用地中计算视同小配套用地的规模后,相应减少小配套用地规模,使总配套用地占该项目权属用地比例等于40%。

  按照前款规定统筹协调控制后的小配套用地(含实际划定小配套用地和视同小配套用地)占净用地+视同小配套用地总和的比例,应当符合附表一的要求。

  第六条 编制或修改涉及商品住宅“三旧”改造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综合考虑项目配套要求、周边片区的设施配套情况以及小配套用地的规模和设施安排的急迫程度,依法合理确定小配套的具体类型和规模。改造项目权属用地面积不足1公顷的,除满足大配套用地外,可不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安排小配套用地。

  按照前款规定确定小配套的具体类型和规模时,还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改造项目净用地满2公顷,且小配套用地扣除附表二中的道路用地后满4000平方米的,在幼儿园、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公共停车场、肉菜市场中至少选择配套1项;

  (二)改造项目净用地满4公顷,且小配套用地扣除附表二中的道路用地后满8000平方米的,在幼儿园、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公共停车场、肉菜市场中至少选择配套2项,并配套卫生站、文化活动站、老年活动中心、老年服务站、托儿所;

  (三)改造项目净用地满8公顷,且小配套用地扣除附表二中的道路用地后满16000平方米的,在幼儿园、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公共停车场、肉菜市场中至少选择配套2项,并配套小学、社区服务中心、卫生站、文化活动站、老年活动中心、老年服务站、托儿所;

  (四)改造项目净用地满12公顷,且小配套用地扣除附表二中的道路用地后满24000平方米的,在幼儿园、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公共停车场、肉菜市场中按需选择配套2项,以及在中学、小学中至少选择配套1项,并配套社区服务中心、卫生站、文化活动站、老年活动中心、老年服务站、托儿所;

  (五)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之外的其他改造项目,其小配套的具体类型和规模,按附表二的要求论证确定。

  第七条 将国有工业、物流仓储用地改造为商品住宅、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经营性用地的“三旧”改造项目,其小配套用地(含实际划定小配套用地和视同小配套用地)应当无偿移交给政府。改造主体应当负责移交用地范围内建(构)筑物及附着物的拆除清理。

  “三旧”改造项目中部分用地符合前款情形、项目统筹安排小配套用地的,按规定计核无偿移交政府的小配套用地面积后,按照面积不少、独立完整的原则确定无偿移交政府的小配套用地范围。

  第八条 “三旧”改造项目的小配套应当与改造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使用。改造方案应明确小配套的项目名称、用地范围、实施主体、实施方式、资金来源、建设规模、建设时序等。“三旧”改造项目分期建设的,应当在首期改造中落实,因用地、规划等原因确实无法落实的,应明确具体实施期限和违约责任。

  第九条 “三旧”改造项目的改造方案、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和监管协议应当明确小配套中政府和改造主体各自所有的部分。除第七条规定情形之外的“三旧”改造项目,只安排下列功能的小配套用地,须无偿移交政府:

  (一)教育类、医疗卫生类、行政管理类、市政公用类、绿地广场类用地;

  (二)老年养护院、社会福利设施等社区服务类用地;

  (三)道路、公交首末站/枢纽站等道路交通类用地;

  (四)“三旧”改造项目的改造方案、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和监管协议中明确须无偿移交的其他小配套用地。

  第十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三旧”改造项目的建设用地权属情况,向改造主体出具“三旧”改造项目各类用地规划条件,并明确大小配套用地等。“三旧”改造方案应明确“三旧”改造项目大小配套用地的用地主体、供地方式和移交方式。大配套用地移交土地储备部门;小配套用地按规定应无偿移交政府的,无偿划拨给区政府或其指定部门,其他可协议出让给改造主体、区政府或其指定部门。“三旧”改造方案批准后,应同步编制协议出让方案、移交方案和划拨方案,按规定报批后同步实施供地。

  第十一条 除了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小配套用地需无偿移交政府外,可协议出让给改造主体的用地中建设的下列小配套设施,建成后也应当无偿移交政府:

  (一)医疗卫生类、行政管理类及市政公用类设施;

  (二)社区服务类中的居住区级老年服务中心、小区级老年服务站、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含居委会)、社会福利设施;

  (三)其他按规定须无偿移交的小配套设施。

  前款规定以外的小配套设施属改造主体所有。“三旧”改造项目的改造方案、土地出让合同应当明确改造主体所有的小配套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应当整体登记,不得分割转让和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三旧”改造项目中属于政府所有的小配套设施,具体由改造项目监管机构通知承接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各类小配套设施可由以下部门或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指定部门、单位承接,并在项目改造方案中一并明确:

  (一)教育类设施由市或区教育部门承接;

  (二)医疗卫生类设施、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由市或区卫健部门承接;

  (三)养老服务、社会福利设施由市或区民政部门承接;

  (四)社区服务站(含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由区政府承接;

  (五)派出所由区公安部门承接;

  (六)公交首末站/枢纽站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承接;

  (七)绿地广场类设施、道路用地、垃圾转运站、公厕由市、区城管部门或辖区街道承接;

  (八)其他设施由区政府研究确定。

  承接单位接收小配套设施后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时,改造主体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 “三旧”改造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未达到本办法规定下限要求的,应当补缴补偿性地价款;不足用地面积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出具“三旧”改造项目规划条件时明确,纳入改造方案一并报批。补偿性地价款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算纳入土地出让方案。

  第十四条 濠江区、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以及南澳县“三旧”改造项目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7月17日。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附件:1.“三旧”改造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用地划定比例表

  2.“三旧”改造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一览表


附件1

“三旧”改造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用地

(小配套)划定比例表

第一类:“三旧”改造商品住宅项目

住宅用地容积率

划定比例

>4.0,≤4.5

≥23%

>3.5,≤4.0

≥21%

>3.0,≤3.5

≥19%

>2.5,≤3.0

≥17%

≤2.5

≥15%

第二类:国有工业及仓储用地改造为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项目

划定比例 ≥15%

第三类:“三旧”改造商品住宅与应划定配套用地的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混合项目

划定比例 = 项目混合总容积率对应的住宅用地应划定比例(按第一类索查)×住宅用地占总用地的比例 + 15%×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用地占总用地的比例

第四类:“三旧”改造商品住宅与不须划定配套用地的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混合项目

划定比例 = 项目住宅用地容积率对应划定比例(按第一类索查)

计算公式:

一、划定比例=小配套用地/“三旧”改造项目的净用地

二、(实际划定小配套用地+视同小配套用地+应补缴补偿性地价款的小配套用地)/(“三旧”改造项目的净用地+视同小配套用地+应补缴补偿性地价款的小配套用地),应符合上述划定比例表要求


附件2

“三旧”改造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小配套)一览表

分类

设施类别

用地代码

规模(

建设要求

教育

幼儿园

R22

按规定

独立占地,鼓励与托儿所一体规划

中学

A33

按规定

独立占地

小学

A33

按规定

独立占地

九年一贯制学校

A33

按规定

独立占地

医疗卫生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医院)

A51/R22

用地1420~2860或建筑1700~2000

独立占地或与其他配套设施合建

卫生站

R22

建筑≥300

可与其他配套设施合建

文化体育

居民运动场馆

A41

用地1200~15000或建筑面积2000~5000

独立占地

居民健身设施

R22

宜结合绿地安排

文化活动中心

R22

用地3000~12000或建筑3000~6000

独立占地或与其他配套设施合建

文化活动站

R22

建筑250~1200

可与其他配套设施合建

居住区级老年活动中心

R22

用地≥600

应保持一定的独立性

小区级老年活动中心

R22

建筑≥150

应保持一定的独立性

历史保护

文物古迹(或历史建筑)

周边保护用地

G1/G3

不低于保护要求(不包括原址权属范围)

按规定

商业服务

肉菜市场

R22

建筑≥2000

宜加设垃圾转运站

社区服务

居住区级老年服务中心

R22

用地≥400

应保持一定的独立性

小区级老年服务站

R22

建筑≥150

应保持一定的独立性

老年养护院

R22

用地1750~22000或建筑面积3500-17500

独立占地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托老所)

R22

一类 建筑面积≥1600

应保持一定的独立性

R22

二类 建筑面积≥1085

R22

三类 建筑面积≥ 750

托育综合服务中心

R22

建筑面积≥ 3000

应保持一定的独立性

托儿所

R22

按规定

应保持一定的独立性,鼓励与幼儿园一体规划

社区服务中心

R22

建筑700~1500

可与其他配套设施合建

社区服务站(含居委会)

R22

建筑面积600-1000

可与其他配套设施合建

社会福利设施

A6

用地≤5000

独立占地

行政管理

街道办事处

A1/R22

用地800~1500或建筑1000~2000

独立占地或与其他配套设施合建

派出所

A1

用地1000—2000

独立占地

市政公用

垃圾转运站(独立占地)

U22

用地≥600

按规范

公厕

U22

建筑≥60

按规范

开闭所

U12/R22

用地500或建筑200~300

按规范

通信综合接入机房

R22

建筑120—260

可与其他配套设施合建

邮政所(合建)

R22

建筑100—300

可与其他配套设施合建

移动通信宏基站

U15/R22

建筑≥20

按规范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U

用地≤5000

按规范

道路交通

道路用地

S1

道路红线宽度≤15米的道路用地

独立占地

社会公共停车场(库)

S42

用地≤5000

独立占地或与其他配套设施合建

公交首末站/枢纽站

S41

用地1000~5000

独立占地或与其他设施合建

绿地广场

居住区公园

G1

用地10000~20000

不包括:①沿河、沿江堤围控制大于15米的绿化带

②红线宽度大于15米的道路两侧防护绿地

独立占地

小区游园

G1

用地 4000~10000

独立占地

组团绿地/街头绿地

G1

用地≤4000

独立占地

防护绿地

G2

宽度≤15米

独立占地

广场用地

G3

用地≤5000

独立占地

备注:

1.上表各项可计入“三旧”改造项目按比例划定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用地。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新的配套设施类型经认定可 列入小配套范畴。其余未涉及的类型或规模按正文第四条及第六条执行。

2.各级绿地的设置宜充分考虑海绵城市的建设要求。绿地广场地下空间的利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3.上表不包括其他按规定必须配套的非独立占地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