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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高院协助台湾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送达文书案
  • 2015-10-30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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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院典型案例

    (一)请求事项


    2013年8月1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两岸司法互助协议联络人收到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协议联络人的送达文书请求书,请求协助送达台湾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2013年度婚字第406号离婚事件法庭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给受送达人大陆居民艾某。

    (二)办理情况

    黑龙江高院及时将有关材料转送佳木斯市向阳区法院予以协助。向阳区法院在送达过程中发现,受送达人已经离开台方提供的送达地址搬迁至上海,且该送达地址并无受送达人法定代收人可代收。黑龙江高院了解到上述情况后,秉承尽最大努力予以协助的精神,开始在受送达人熟识的人群中多方多次寻找受送达人的在沪地址及联系方式。最终从受送达人一名同学处获得其手机号码,与受送达人取得了联系。考虑寻找受送达人已经花费不少时间,为提高效率,减少周转环节,黑龙江高院决定直接以法院专递方式将受送达人告知的在沪地址作为实际送达地址将相关文书予以送达,最终于2013年11月13日成功送达。

    2014年1月3日,黑龙江高院两岸司法互助协议联络人再次收到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协议联络人的送达文书请求书,请求协助送达台湾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2013年度婚字第406号离婚事件法庭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给受送达人,黑龙江高院采取相同送达方式,于2014年1月11日予以成功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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