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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典型仲裁案例五
  • 2015-08-06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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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五   债务人偿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

     

    【案情摘要】2013年11月20日,祝××向孙××借款225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载明借款期限1年,月利率1%,如逾期还款,借款人应按日0.1‰支付利息,为实现债权发生的仲裁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孙××分别于2013年12月1日、12月2日和12月7日出具三份收条给祝××,载明分别收到30万元、25万元和20万元。对上述三笔偿还款项的性质,双方存在争议,祝××称系本金,孙××则认为是在还利息。2015年1月,因余款未偿还,孙××依据借据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祝××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及仲裁费。

    【争议焦点】债务人偿还的款项到底是本金?还是先抵利息再抵本金?

    【仲裁裁决】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225万元,双方无争议。关于被申请人偿还的三笔共计75万元的性质,双方存在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按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鉴于双方未对已偿还的75万元性质进行约定,故该75万元应先用于抵充应付利息3900元,余款746100元再抵偿本金。仲裁庭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裁决被申请人祝××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孙××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503900元并按日0.1‰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本案仲裁费用应由被申请人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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