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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典型仲裁案例四
  • 2015-08-06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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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4:怎样证明出借人履行了付款义务?

    【案情摘要】申请人曹××主张曾向被申请人李××提供借款42万元,该款项系分8次汇至李××工商银行账户,后因李××一直不偿还,曹××遂依据与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李××偿还借款42万元。为证实自己的主张,申请人曹××向仲裁庭提交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8份,证实曾于2007年3月23日向被申请人李××汇款5万元、5月11日汇款7万元、5月29日汇款8万元、6月30日汇款10万元、7月11日汇款5万元、7月31日汇款2万元、8月19日汇款3万元、9月12日汇款2万元,以上8次汇款共计42万元。被申请人李××认可上述42万元汇款属实,但指出汇款凭证仅能证实双方之间有资金往来,不能证明借款合同关系成立,且双方之间的资金交往在2007年9月早已结算完毕。经过庭审调查,仲裁庭要求被申请人李××提供双方存折资金往来及资金交往已于2007年9月结清的证据,被申请人李××未予提交。

    【争议焦点】怎样证明出借人履行了付款义务?

    【仲裁裁决】民间借贷合同是诺诚、实践性合同,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或其他形式,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申请人曹××为证实己方诉求,提交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证实分8次向被申请人李××提供借款42万元,从而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存在;被申请人李××虽辩称双方有资金往来,双方之间的资金交往在2007年9月份早已结算完毕,但未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其应承担不利后果。仲裁庭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裁决被申请人李xx偿还申请人曹××借款42万元,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李××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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