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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典型仲裁案例一
  • 2015-08-04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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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1:民间借贷的利率约定过高怎么办

    民间借贷的利率约定过高怎么办?

     

    【案情摘要】2013年10月10日,马××两次从蔡××处借款共计461333元,并签订合同,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利息按年息30%按月支付,逾期加收利息20%。马××在借款到期后未予还款付息,双方遂形成纠纷,蔡××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马××偿还全部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马××认可借款属实,但是认为利息约定过高,蔡××借自己急需用钱之际硬将利息标准抬高,自己当时同意实属无奈,请求仲裁庭依法降低利息支付标准。

    【争议焦点】民间借贷的利率约定过高如何处理?

    【仲裁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六条规定: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出借人依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借款利息的,应依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处理。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年息30%,明显过高,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仲裁庭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裁决被申请人马××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蔡××偿还借款461333元并支付2013年10月1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本案仲裁费用应由被申请人马××承担;驳回申请人蔡××的其他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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