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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就是生命 仲裁就要及时
  • 2015-07-02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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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及时,就是高效率,它是仲裁的法定原则之一,也是仲裁的生命线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条规定“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这就充分说明“及时”对仲裁来说是多么地重要,时间就是生命,仲裁就要及时。在仲裁工作实践中,如何秉承公正、及时原则,主持公道,化解当事人双方纠纷,这便直接体现出仲裁员的业务能力、办案技巧、职业道德等的高低。近日,江某向本会请求撤回仲裁申请,这便体现了汕头仲裁秉承公正及时的办案原则和宗旨。

    案情  申请人江某于2014年9月25日在某房产中介处与被申请人洪某(业权人)签订了买卖位于汕头市长平路某处的《汕头市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整套房地产成交金额为¥155000元,双方按政府有关规定各自承担所属部分产权过户手续及费用;付款方式为9月27日江某给付洪某购房定金2万元,10月30日双方同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江某付清购房余款。至2014年10月30日,被申请人不配合申请人同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因此,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返还定金和赔偿违约金共计人民币四万元及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评析  笔者认为:诚信是合同的重要原则,合同一经订立,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江某与洪某签订的《汕头市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经双方签字确认,主体适格,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被申请人洪某不配合申请人江某同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交易不成,造成合同违约,洪某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果 本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积极引导双方进行和解、调解,案件当天受理,当天组庭,当天开庭。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谅互解,终于化解纷争,当天一致达成和解协议并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江某向本会请求撤回仲裁申请。至此,案件当天受理,当天结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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