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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2014-01-24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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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前,汕头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一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这是2013年1月1日新的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后,本委受理的首例在仲裁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

      本案的被申请人杨某分别于2011年9月16日、2011年10月10日向申请人巫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和人民币110万元,双方约定被申请人杨某应该分别于2011年12月16日及2012年1月10归还上述借款,但杨某未能按期还清借款,双方由此发生借贷纠纷。2013年9月初,申请人巫某向汕头仲裁委员会咨询,可否在仲裁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汕头仲裁委的工作人员解答如下: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在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或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于是,申请人于2013年9月6日向汕头市某区人民法院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210万元的财产进行仲裁前保全,经某区人民法院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杨某的价值为人民币210万元的房产进行查封。

      2013年9月12日,申请人持该裁定书和其他立案材料向汕头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仲裁委当日予以立案。申请人在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有效地防止了被申请人对自己的财产进行转移,使债权的实现得到了保障。一方面,可以促使被申请人自觉地面对自己的债务,不再逃避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强制保全措施,可以使申请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取得一定的主动权,而被申请人在案后履行债务也会更加的积极主动。在这个前提下,仲裁庭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在第一次开庭之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圆满解决了该借款纠纷。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这一条规定是新的民事诉讼法的亮点之一,为维护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汕头仲裁委员会提醒广大市民,在债权得不到实现且情况紧急时,为防止债务人处分或转移财产从而躲避债务,权利人可以在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从而及时保障自己的利益,也为自身在仲裁程序中取得主动权创造积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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