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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所有权保留,保障买方权益
  • 2013-11-07 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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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买卖活动日渐活跃,与此同时,赖账行为也随着增多,为了更好地保障买方权益,法律规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所谓所有权保留是指在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出卖人移转财产的占有于买受人,而仍保留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交付价金或完成特定条件时,该财产的所有权才发生移转的一种法律制度。合理运用该种“担保”方式,可以有效地减轻买方的后顾之忧。近日,我委审理了一宗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通过公正裁决,维护了买方的合法权益。

          2011年8月22日,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某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购买机械设备四台,总价款254000元。交货时间为2011年9月15日和2011年9月25日。结算方式为:1、被申请人先付定金54000元;2、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由申请人开出2011年10月至2012年1月份每月面额为25000元的条码支票4张;3、余款100000元于2012年2月至5月每月各付25000元。若被申请人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必须按日百分之一的利率向申请人支付罚息,欠款超过三个月,申请人有权收回货物而无需退回被申请人任何货款。如发生纠纷,提交汕头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于2011年9月16日、27日及2012年2月9日分三批将三台机械设备交付被申请人使用,实际履行的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189000元。2012年6月20日,双方当事人签署了《对账单》,共同确认:被申请人自2011年8月22日至2012年6月15日,先后付还申请人货款9笔共人民币131478元。未付款为人民币57522元。同日,被申请人出具《凭证》一份,确认上述还款及欠款金额。对于尚欠的货款人民币57522元,被申请人承诺分为六期付款,于2012年12月15日前付清。若未按时付款,申请人每日按货款的百分之一向被申请人计收欠款利息;如超过30天期限,申请人将按合同条款执行收回设备并无需退回被申请人已付货款。尔后,被申请人仅付还申请人货款12000元,余款45522元及相关逾期还款利息尚未偿还。申请人催讨未果,遂向汕头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庭经过审理,认为:被申请人结欠申请人货款45522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予认定;申请人请求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相关逾期还款利息,合理合法,可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的规定,在确认被申请人未清偿上述债务的情况下,申请人有权取回已向被申请人供货的四台机械设备,这既是合同约定的条款,也是被申请人在其《凭证》中承诺的意思表示,可予照准。据此,仲裁庭作出裁决,支持申请人的上述仲裁请求。   

          可见,在商品交易中,卖方如能合理运用所有权保留条款,在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为自己的债权设定“担保”,当买方赖账时,就可以及时行使自己的取回权,有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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