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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商铺引纠纷 仲裁调解化矛盾
  • 2013-11-05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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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随着汕头经济的发展,商贸活动日益兴旺,本市出现了商铺租赁的高潮,同时也引发了诸多租赁纠纷,甚者还出现了一些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案件。汕头仲裁委员会通过运用法律手段,公正仲裁,积极协调各方面的关系,运用调解、斡旋、协商等机制,充分发挥仲裁的作用,成功调解了若干租赁群体性纠纷,维护了正常的租赁秩序,受到双方当事人的好评。

    2012年12月13日,李某、王某、陈某分别与汕头市管理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管理公司将其购物城的铺位出租给李某、王某、陈某,租期至2013年12月13日止,李某、王某、陈某必须于签订合同后一次性向管理公司缴付履约保证金,并每月支付租金、管理费及配套费。协议期满租户在无违约和无赔偿责任的前提下,管理公司必须将履约保证金于协议期满后30天内退还租户(不计利息)。任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义务的行为属违约行为,违约方应根据协议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若管理公司违约,导致协议无法履行的,除退还租户的履约保证金外,还需赔偿与履约保证金同等金额的违约金。

    租户于协议签订当天支付了履约保证金和其他租赁费用,对铺面进行了装修。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管理公司未向租户提供完善的权属证明,导致租户无法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不能正常营业,李某、王某、陈某遂向汕头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定租赁合同无效,要求管理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租金费用,并赔偿其违约赔偿金和装修费用。管理公司则提出反请求,称李某、王某、陈某在履约期间,经常在营业时间不开铺并随意拖欠管理公司各种费用,请求裁决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中止租赁合同的履行并判令租户无条件的返还铺位,判令租户付还依合同约定应付未付的各种款项及滞纳金,同时要求确认管理公司不用退还租户的履约保证金。双方矛盾越来越尖锐。

    为了查明事情真相,仲裁庭针对本案争议焦点,通过走访相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本案租赁场地的权属资料,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对本案铺位装修费用的现值进行评估,多渠道进行调查核实,基本掌握了双方争议的焦点和矛盾所在。在查清事实和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仲裁庭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讲理析法、因势利导,努力寻找双方的利益的平衡点,成功使双方都做出让步,达成了调解协议,管理公司退还租户的履约保证金并补偿租户的合理装修费用,并当庭履行完毕,使一起矛盾激烈的案例以调解的方式圆满结案,充分体现仲裁公正、高效的特点,彰显了“以和为贵”仲裁文化,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增加社会和谐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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