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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500006997761N/2025-00273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头市商务局 成文日期: 2025-11-05
名称: 汕头市商务局 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汕头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汕商务秩〔2025〕6号 发布日期: 2025-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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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商务局 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汕头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1-05  浏览次数:-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广东省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5)》精神,充分发挥汕头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对外交流、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及《广东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汕头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共同推进汕头老字号认定管理工作。

  


  汕头市商务局

  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4日



  汕头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汕头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对外交流、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广东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汕头老字号(Shantou Time-honored Brand),是指历史底蕴深厚、文化特色鲜明、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企业经营良好、营销渠道高效、社会广泛认同的汕头品牌(字号、商标等)。

  第三条 市商务局负责全市汕头老字号认定管理工作,会同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相关部门)将符合本办法基本条件规定的,在全市范围内具有较强示范引领性的品牌认定为汕头老字号,将其所属企业认定为汕头老字号企业,建立汕头老字号名录。

  第四条 汕头老字号认定遵循“自愿申报、优中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汕头老字号申报认定以企业为主体,企业应当体现品牌示范性、企业代表性、行业引领性,注重理念、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经营、营销、管理等各方面创新,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彰显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汕头老字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品牌创立时间在25年(含)以上;

  (二)具有潮汕地方特色和文化特征;

  (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第七条 汕头老字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

  (二)依法拥有与汕头老字号相一致的字号,或与汕头老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

  (三)主营业务连续经营15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务;

  (四)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运营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具有符合现代要求的企业治理模式,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

  (六)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

  (七)无经营异常或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规定日期内上报申报材料,包括:

  (一)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3年经营情况;

  (二)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

  (三)老字号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四)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

  (五)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

  (六)企业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发展的介绍材料;

  (七)企业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荣誉的证明材料;

  (八)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

  (九)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和相关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

  汕头老字号申报、认定工作时间安排及申报材料要求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以通知形式发布。

  第九条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研究论证后向市商务局提出推荐名单。

  第十条 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推荐的企业进行评议,提出一批拟认定的汕头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

  评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材料审查、现场调查、查阅档案、专家评审等形式。

  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在官方网站对拟认定的汕头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市商务局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

  市商务局在接到异议后会同相关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列入汕头老字号名录并向社会公布,依据本办法授予汕头老字号标识使用权、颁发汕头老字号牌匾。

  第十三条 汕头老字号标识属市商务局标志,汕头老字号企业可依据《汕头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详见附件),使用汕头老字号标识和牌匾。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汕头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或其商标发生以下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向所属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发生变化的理由: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在不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前提下,该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

  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按照汕头老字号认定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商务局。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现场核实相关情况或要求企业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向社会公示。

  市商务局收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后进行复核,必要时商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并在市商务局官网公布企业变更信息。

  第十五条 汕头老字号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上一年度经营情况(上市公司可在年报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上报)。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下旬前汇总报市商务局。

  第十六条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强汕头老字号日常监测,建立预警提醒和约谈机制,对出现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所列有关情形的汕头老字号企业,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汕头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属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责令3个月内予以整改,必要时可约谈企业负责人:

  (一)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后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及时提交申请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按时提交相关信息的;

  (三)汕头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不符合《汕头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的;

  (四)因经营问题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因违反《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对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生产经营场所违法进行修缮、转让、抵押、改变用途等活动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六)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第十八条 汕头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属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市商务局暂停其汕头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

  (一)被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约谈,未按时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二)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三)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

  市商务局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作出暂停其汕头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并责令其于3个月内完成整改。

  汕头老字号企业整改完成后,由所属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认为整改到位的,应当作出撤销关于暂停其汕头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

  第十九条 汕头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属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市商务局将其移出汕头老字号名录并收回汕头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

  (一)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三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所有权及使用权的;

  (三)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重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四)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汕头老字号称号的;

  (五)被暂停汕头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到期后仍未有效整改的;

  (六)其他不符合汕头老字号和汕头老字号企业基本条件的。

  市商务局认为确有必要的,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汕头老字号名录并收回汕头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决定。

  第二十条 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2年对汕头老字号通过走访、收集资料等形式或委托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专业机构开展复核。对复核中发现已经不符合汕头老字号条件的,市商务局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汕头老字号名录、收回汕头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决定。每年对汕头老字号进行抽查,特殊情况随机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商务局作出关于暂停或收回汕头老字号标识使用权、移出汕头老字号名录决定的,在市商务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被移出汕头老字号名录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两个申报周期内不得再次申报汕头老字号。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相关部门在市级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老字号知识产权、历史网点、文化遗产的保护,可以为老字号文化传承、技艺改造、改革创新提供政策等方面的支持,组织开展老字号宣传推广活动。

  第二十三条 汕头老字号企业违反《汕头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的,市商务局和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采取相关措施。

  任何单位或个人冒用或滥用汕头老字号标识或牌匾,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商务部、省商务厅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广东老字号”的,自动列入汕头老字号名录,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汕头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3日止。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完成评估工作。




附件:

1.附件 汕头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