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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汕环执告〔2019〕32号)
  • 2019-11-22 09:41
  • 来源:汕头市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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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于2019 9月25日对你单位超标排放废水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汕头市升平工业区升业路7号厂房从事水产品虾仁的加工生产及冷冻,配套生产废水治理设施(生化+物化,处理能力550t/d)正在运行。现场经监测人员取样监测,经分析发现你司外排的废水中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cr)浓度为610mg/L(标准值:500mg/L),超过《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以上事实,有《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现场检查笔录表》、《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汕环金监测HS字[2019]082号)、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材料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的裁量标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拾贰万元正(1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部门: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

    联系电话:88978641

        单位地址:汕头市长平路47号 

    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

    20191025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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