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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汕环执罚〔2019〕28号)
  • 2019-11-22 09:11
  • 来源:汕头市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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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汕头市瑞源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172248545XQ

    法定代表人:张钦坛

    单位地址:汕头市升平工业区升业路7号

    根据金平区涉水企业专项检查行动方案,2019年9月25日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环境执法人员联合汕头市环境保护金平监测站人员对你单位生产、排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汕头市升平工业区升业路7号从事水产品虾仁的加工生产及冷冻现场你正在生产作业,配套生产废水治理设施(生化+物化,处理能力550t/d)正在运行,环境监测人员对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送检。根据《监测报告》(汕环金监测HS字[2019]082号)监测结果显示:你外排的废水中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cr)浓度为610mg/L(标准值:500mg/L),超过《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以上事实,有《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现场检查笔录》、《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汕环金监测HS字[2019]082号)、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9年1028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汕环执告〔2019〕3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

    你单位于2019年10月15日提交整改报告,详述你单位已积极落实整改,调查超标原因并制定可行的整改方案,加大投入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改造,希望给予从轻处罚。你单位所提意见,我局在作出处罚告知时已充分考虑,鉴于你单位本次废水规范化排口巴歇尔槽排放口(WS-21311)外排污水只有CODcr超标且超标0.22倍(浓度为610mg/L,标准值:500mg/L);另外你单位在原治理设施整治基础上,能积极针对CODcr超标寻找原因,从管理及设施深度治理的软、硬件入手,制订整治方案,认真落实整改。我局2019年11月8日对该司进行复查,现场该司没有生产,废水治理设施无运行,污水治理设施排放口WS-21311)没有污水排放,正委托第三方治理公司进行全面升级改造。

    我局对你单位违法情节予以综合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参照《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四)项从轻处罚的裁量标准,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拾贰万元(120000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行汕头建营支行(地址:市长平路15号)汕头市财政代收款专户(银行账号:26100888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程序:被处罚人持本处罚决定书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书,自行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我局具体承办部门: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地址:汕头市长平路47号,电话:88978641。

    你单位如对以上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联系电话:0754-88988252)。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

                                2019年1120

    当事人签名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四)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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