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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汕环执罚〔2019〕26号)
  • 2019-11-18 10:06
  • 来源:汕头市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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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

    名称:汕头市启良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1MA5334CM2L

    法定代表人:钟启亮

    住所:汕头市金平区西陇安埕池2号二楼

        我局于 2019年10月25日对汕头市启良电子有限公司的电容配件(陶瓷片烧结)加工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案调查。经调查,你司的电容配件(陶瓷片烧结)加工项目在2019年5月份租用汕头市金平区西陇安埕池2号二楼开始建设,该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以上事实有《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019年10月25日)、《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10月25日)、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你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司的违法行为为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参照《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裁量标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我局决定对你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仟柒佰伍拾壹元整(7751元)。

        你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行汕头建营支行(地址:市长平路15号)汕头市财政代收款专户(银行账号:26100888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

       2019年11月15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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