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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汕环执责改〔2019〕33 号)
  • 2019-11-05 15:57
  • 来源: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
  • 发布机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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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汕头市华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1MA4UUMDFOA

    地址:汕头市月浦街道沟南村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杨启挺

    针对2019年10月8日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汕头市公安局联合对汕头市华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检查时废气排放存在的问题,2019年10月9日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对你司废气治理设施排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司具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你司一楼生产车间2条片材生产线(1号生产线:SY360-6「1100、2号生产线:SY320-5L950)正在生产,3号片材生产线无生产(停用,设备总电源线路已卸除),现场你司有工艺废气产生排放,配套设于三楼天面的废气处理设施(UV光解,设计风量:15000m3/h,排气筒高度:16米)正在运行。经勘查发现:你司2号片材生产线工艺废气收集后经管道从车间北侧引至天面后分成两路,一路未通过废气治理设施直接引向设施后排气筒总口直接排放,一路通过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集中排放。你司上述行为构成了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现场检查笔录》、《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材料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将对你司上述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立案查处。

    你司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我局将对你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提请金平区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你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地址:汕头市华山路16号法律服务中心受理窗口;联系电话:0754-88988252)。

    我局具体承办部门: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地址:汕头市长平路47号,电话:88978641。


    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

                                       20191011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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