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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汕环执责改〔2019〕21号)
  • 2019-11-05 15:47
  • 来源: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
  • 发布机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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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500050714757C

    地址:汕头市西港路尾月浦二围片区(汕头市集华纺织工艺厂内A二车间)

    法定代表人:杨传移

    我局于2019年9月3日对司进行现场检查,司主要从事水性复膜胶水加工项目。该项目生产车间设有:混合调配罐3个、胶水搅拌罐3个、储存罐2个、空压机(含储气罐)1套。生产原料:聚乙烯醇、自来水,工艺流程:水、聚乙烯醇→人工投料→加热罐搅拌混合→成品储罐储存。现场检查时司没有生产,经核实,你新建的水性复膜胶水加工项目的环评报告尚未报送审批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构成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现场检查笔录》、《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环评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材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现责令你司立即停止水性复膜胶水加工项目的建设和生产。

    在你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我局将对你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地址:汕头市华山路16号法律服务中心受理窗口;联系电话:0754-88988252)。

    我局具体承办部门: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执法局金 平分局

    地址:汕头市长平路47号

         电话:88979045  

    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

    2019926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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