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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汕环执罚〔2019〕19号)
  • 2019-10-29 15:56
  • 来源:汕头市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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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汕头市星之乐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10524148626

    法定代表人:杨淯生

    单位地址:汕头市金平区汕揭公路沟南蕉山桥东侧厂房

    经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2019 年830日对你单位生产排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汕头市金平区汕揭公路沟南蕉山桥东侧厂房从事巧克力、糖果等食品生产,现场你单位正在生产作业,配套的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正在运行,环境监测人员对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送检。根据《监测报告》((汕市)环境监测CS字(2019)第201900306050010101号)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厂区东南侧入沟排污口(N23°25′51″E116°40′0°)排的废水中水污染物SS浓度为249mg/L、氨氮浓度为25.4mg/L、磷酸盐(以P计)浓度为4.61mg/L、化学需氧量(CODcr)浓度为147mg/L,均超过《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二级标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现场检查笔录》、《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汕市)环境监测CS字(2019)第201900306050010101号)、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9年917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汕环执告〔2019〕1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

    你单位于2019年9月11日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称你单位已积极落实整改,加大投入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改进,希望给予从轻处罚。你单位所提意见,我局在作出处罚告知时已充分考虑,鉴于该司属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事后已及时采取措施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我局2019年10月16日对该司进行复查,废水治理设施增加了气浮及过滤工序,并对原配套的好氧池、厌氧池进行增大容量,目前废水治理设施正在进行调试。

    我局对你单位违法情节予以综合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参照《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四)项从轻处罚的裁量标准,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拾贰万元(120000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行汕头建营支行(地址:市长平路15号)汕头市财政代收款专户(银行账号:26100888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程序:被处罚人持本处罚决定书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书,自行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我局具体承办部门: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地址:汕头市长平路47号,电话:88978641。

    你单位如对以上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联系电话:0754-88988252)。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

                                2019年1025

    当事人签名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四)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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