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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汕环执责改〔2019〕31号)
  • 2019-10-25 15:24
  • 来源:汕头市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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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汕头市金蝶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678833073Y  

    地址:汕头市大学路升平第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谢玉英   

    2019年9月20日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对你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司在汕头市大学路升平第二工业区内03B1号从事胶粘带生产。经查,你司生产车间设BOPP涂布机2台、分条机5台、复卷机1台、空压机2台、燃煤空气加热器(型号:JDK-80,5020000KJ/H)1台等设备,该燃煤空气加热器设在热风炉机房内(该区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炉膛内有煤炭残渣(属高污染燃料),且尚有余温,热风炉机房内还有你司用剩的煤炭一堆(约8吨)。经查实,你司在2019年4月购进煤炭19.49吨,至现场检查时,你司已燃用煤炭约11.49吨,该行为构成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现场检查笔录》、《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煤炭购买单据、现场检查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司立即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我局将对你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地址:汕头市华山路16号法律服务中心受理窗口;联系电话:0754-88988252)。  

    我局具体承办部门: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地址:汕头市长平路47号,电话:0754-88978641  

     

     

     

                                   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  

                                     2019109

    当事人签名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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