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中央、省驻汕机关事业单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原市直行政性公司退休人员、原郊区机关退休人员、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人员、建国初期干部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如下:
(一)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核发的基本养老金部分,按照粤人社规〔2019〕19号文的精神进行调整,所需资金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按照《关于提高原市直行政性公司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意见》(汕人社〔2017〕194号)、《印发关于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1〕161号)和《转发〈关于对建国初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部分退休干部在生活上给予适当照顾的通知〉的通知》(汕组通〔2016〕29号)和印发《关于汕头市早期从党政机关调到市直国有企业任职干部的退休生活补助发放办法》的通知(汕人社〔2018〕360号)规定增加的退休生活补贴部分(含工作年限),在剔除不能纳入养老基金支付范围的补贴后,按照粤人社规〔2019〕19号文进行调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经本次年度调整后仍未达到2524元/月的,按2524元/月计发。
三、各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中央、省驻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2019年度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组织实施工作,并于2019年7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不得拖欠。按照粤人社规〔2019〕19号文的要求,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于8月13日前将我市调整养老金工作的具体落实情况、评估分析情况以及文件附表,以书面形式报送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 头 市 财 政 局
201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