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 生成日期: | 2019-10-23 |
主题分类: | 主题词: |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视频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要求,切实加强液化石油气安全综合治理和液化石油气运输监管,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决定从即日起到12月31日,在中心城区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市场专项整治行动。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将把未取得瓶装液化石油气相应运输许可,擅自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瓶装液化石油气相应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液化石油气运输;超越许可事项,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非经营性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单位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等五类重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作为重点整治内容。
专项行动期间,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将保持“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采取常态化巡查和组织开展专项执法、突出重点部位巡查和全区域普查、开展明查和实施暗访有机结合的方式开展专项行动。针对当前执法专项任务多、涉及行业广、标准要求高等实际情况,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将密切协调市住建、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和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合力查处危险货物运输市场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对在执法查处涉嫌违法违规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车辆期间,如遇当事人暴力抗法等紧急情况,将及时通报公安部门依法处置。对瓶装液化气市场违法营运典型案件将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为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提高专项整治行动的成效,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将积极受理“创文”社会监督员提供的暗访线索,对在暗访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核实,坚决予以立案查处。同时,鼓励广大市民群众举报瓶装液化气市场违法运输线索,共同维护瓶装液化气运输市场安全有序。
温馨提示:使用汽车从事瓶装液化气运输属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十一条的规定,应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实施处罚。车辆技术等级要达到一级标准,并取得相关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车辆要配备司机(需要有危险货物驾驶人员从业资格)、押运员(需要有危险货物押运人员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