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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生成日期: 201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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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移动的炸弹”,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再查一辆私运液化石油气货车
  • 2019-11-15 17:48
  • 来源: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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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11日13时02分,市交通运输执法局接到群众来电举报,称有一辆粤DVQ8XX小型货车(无危化品运输道路运输证)在新溪石油气充气站运载液化石油气出站。龙湖大队二中队接到电话后,立即赶赴现场。根据举报线索对该货车进行搜寻,经过半个多小时的跟踪巡查,执法人员于新溪新兴路截停了粤DVQ8XX小型货车。

    检查发现,粤DVQ8XX车上载有22瓶装满液化石油气的气瓶(其中50公斤装6瓶,30公斤装15瓶,2公斤装1瓶),由司机谢某某从市中心同益气站载往新兴路68号。因该车无任何安全设施,也没有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件,危险系数极高,执法人员在现场取证后立即引导该车到海湾大桥治超卸货场。事发当日司机谢某某已联系有危化品运输资质的公司对车上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安全转运。

    事后,司机谢某某到市交通运输执法局接受调查。经执法人员询问,谢某某承认粤DVQ8XX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证件,车主是谢某某的叔叔,运载这些液化石油气是家里工厂自用的。在执法人员的普法宣传和教育下,谢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谢某某涉嫌使用粤DVQ8XX轻型普通货车有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非经营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和《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市交通运输执法局拟给予谢某某叁万元整(30000.00元)的处罚。

    日前,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视频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要求,切实加强液化石油气安全综合治理和液化石油气运输监管,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决定在中心城区开展为期三个月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市场专项整治行动。
    阶段来,市交通运输执法局采取常态化巡查和组织开展专项执法、突出重点部位巡查和全区域普查、开展明查和实施暗访有机结合的方式开展专项行动,重点将把未取得瓶装液化石油气相应运输许可,擅自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瓶装液化石油气相应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液化石油气运输;超越许可事项,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非经营性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单位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等五类重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作为重点整治内容。先后查处12宗危运案件,累计安全转移液化石油气瓶36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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