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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5005555974461/2023-00061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成文日期: 2023-02-06
名称: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2023年第一批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的通知
文号: 汕市环函〔2023〕16号 发布日期: 2023-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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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2023年第一批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2-08  浏览次数:-

有关区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及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公布2023年度第一批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帮扶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次发布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工作牵头部门为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分局应会同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书面通知被公布的企业依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分局要结合日常监管,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加大帮扶指导的工作力度,引导和规范企业的清洁生产行为,督促企业按进度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促进企业实施的中高费方案切实可行、效果明显,充分发挥清洁生产工作对实体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助推作用;要加强监督管理力度,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落实主体责任

  企业是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责任主体,各有关企业应在本名单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登录“广东省清洁生产验收管理平台(www.gdqjsc.com)”注册及公布相关信息,并在两个月内按照规定启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一年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企业在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生产工艺和扩大产能,对生产工艺进行改造或更换主要生产设备的,必须开展“四不”论证(不改变生产工艺、不扩大产能、不增加污染物种类、不增加污染物排放量);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后,应登录“广东省清洁生产验收管理平台”提出评估验收申请,并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一式六份提交至市生态环境局。

  汕头市2023年第一批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可在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https://www.shantou.gov.cn/epd/)、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方网站(http:// www.shantou.gov.cn/jxj/)浏览查询。


  

  附件:汕头市2023年第一批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docx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2月6日      


  联系人及电话:汕头市生态环境局:洪永瑜 88789795

                           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唐能  8899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