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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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公安局
2021-02-04
【普法课堂】搭设捕鸟网猎杀鸟类,小心触犯刑法!
2021-02-04

【普法课堂】搭设捕鸟网猎杀鸟类,小心触犯刑法!

发布日期:2021-02-04  浏览次数:-


  1月27日,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接群众报称,有人在金鸿公路澄海区溪南六合南果园架设多张捕鸟网。接报后,澄海分局立即指派溪南、森林派出所到场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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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澄海区溪南镇口厝村“坪仔”片区,民警现场发现捕鸟网若干张,鸟类尸体若干只。随后,民警将搭设捕鸟网的犯罪嫌疑人陈某发(男,56岁,澄海区东里镇人)、蚁某洪(男,53岁)、黄某勤(男,50岁)和彭某沛(男,56岁,均系澄海区溪南镇人)等4人带回派出所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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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查,陈某发、蚁某洪、黄某勤及彭某沛均交代了其为防止鸟类捕食牛蛙,在自己的牛蛙养殖场搭设鸟网捕鸟的犯罪事实。目前,非法搭设的捕鸟网已被拆除,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警方提醒


  公安机关提醒,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农民朋友为保护农作物等而采取驱鸟措施时,建议使用驱鸟带等生态友好型的驱鸟方式。非法狩猎,法律不容!公安机关将继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捕猎动物行为。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转自“鮀城卫士”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