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市发改函〔2018〕440号
各区县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经信局,濠江区发展规划局、濠江区城市综合执法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废止排污费文件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8〕1229号)转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我市依据省废止文件所制发的相关政策文件一并废止;请各区县认真组织清理,及时废止和修改本地区的相关政策文件。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 汕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8年4月4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废止排污费文件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8】122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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