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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公办中小学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2018-03-08 10:14
  • 来源:收费管理科
  • 发布机构:收费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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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价〔2014〕54号

     

    各区县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市直属各学校:

    为进一步完善住宿费收费管理,保障学校正常运作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收费全面实行“一费制”的通知》(粤价〔2002〕22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公办中小学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减少收费类别。在现有模式基础上将小学初中和普高职高二个收费层次合并为一个层次即“公办中小学住宿费”,合并后只按原设定的住宿人数、人均建筑面积和其他有关设备等条件划分为个收费类别

    二、调整住宿费收费标准。调整后每生每学期收费标准一类380元、二类320配备空调设备的,每生每学期收费标准一类480元、二类420

    三、考虑到我市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的差异,各区县可以结合当地的实际,在市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向下浮动,但不得上浮。具体按粤价〔2002〕221号文规定,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教育、财政部门拟定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和上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执行。

    四、市属及各区县公办中小学可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和实际,对经济困难家庭的子女实行收费减免或困难补助措施。

    五、各级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公用经费的使用效益,节约经费,降低运营成本,确保学校教学和管理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六、上述调整后收费标准自2014年秋季开学起执行。请各公办中小学按隶属关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教育收费),使用规定的票据,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附件:汕头市公办中小学住宿费收费标准表

     

      

    汕头市物价局     汕头市教育局     汕头市财政局

    2014年6月17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市纠风办,市审计局、法制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汕头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4年6月17日印发


    附件:

     


    汕头市公办中小学住宿费收费标准表

     

    金额单位:元/生·学期

    类别

    住宿条件

    收费标准

    一类

    6人及6人以下住一间,人均建筑面积大于3,有独立卫生间、阳台、风扇等设备。

    380

    二类

    6人以上住一间,人均建筑面积3以下,有公共盥洗间、卫生间等。

    320

    说明:配备空调设备的,每生每学期收费标准一类480元、二类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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