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市发改函〔2017〕1472号
各区县发改局,濠江区发展规划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7〕5069号)的要求,现就我市贯彻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公益一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所提供的各类交易服务收费。同时,我市原市级定价的《关于土地交易机构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通知》(汕价〔2006〕39号)、《关于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收费问题的复函》(汕价函〔2011〕14号)等2个文件予以废止。
二、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委托公益二类、三类事业单位及企业提供的属于《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内的各类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由现行的省、市两级定价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并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负责委托的政府部门(单位)支付交易服务费;各级公益二类、三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外的其他各类交易服务,以及其他市场主体开展的各类交易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交易平台运行机构依法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各级公益二类、三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他市场主体开展的各类交易服务,除按本通知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各区县要抓紧进行所辖区域相关收费文件的清理废止,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本通知自成文之日起执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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