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市发改函〔2017〕1503号
各区县发改局,濠江区发展规划局、城市综合执法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渔业船舶港务费问题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7〕5433号)转发给你们单位,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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