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市发改函〔2017〕1417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发改局,濠江区发展规划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按病种收付费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发改价格函〔2017〕5078号,以下简称粤发改价格函〔2017〕507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7〕21号)的任务分工:按病种收付费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计生部门推进。并按照粤发改价格函〔2017〕5078号文件的要求,各市到2017年10月底前实施按病种收付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请市人社局尽快组织相关单位按省的要求及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按病种收付费改革的重要意义,密切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动沟通协调,确保工作的顺利实施。要扎实做好按病种收付费衔接,充分发挥按病种收费与付费改革的协同作用,与牵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联合发文,形成政策合力,共同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同时,指导制定按病种收费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要求医疗机构完善明码标价等规定,与患者签订《按病种收费知情告知书》,切实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患者对其就医全过程价格信息的知情权。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按病种收付费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发改价格函〔2017〕5078号)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10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