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市发改函〔2017〕1304号
各区县发改局,濠江区发展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2号)精神,《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9号)已废止。现就我市贯彻落实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停止核发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迅速开展核销工作
自2017年10月1日起,我市全面停止核发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各执收单位所持《广东省收费许可证》(经营服务性)须于2017年9月底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核销手续。过期不核销的,自2017年9月底起自动失效。
二、强化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和收费公示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将本级执行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纳入政务公开范围,实时向社会公开。严格执行收费目录清单,清单以外的收费,一律不得执行。
各执收单位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及单位网站公示收费单位名称、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单位主管部门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三、实行收支情况年度报告制度
各执收单位按规定于每年5月10前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年度经营服务性收费收支情况。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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