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市发改函〔2017〕1250号
各区县发改局,濠江区发展规划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市卫生计生局直属各医疗机构、汕头大学医学院各附属医院,驻汕各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六岁以下儿童临床诊疗项目加收范围问题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7〕44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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