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市发改〔2017〕268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局(发展规划局)、城市综合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市发改〔2016〕206号)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属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暂按汕市发改〔2016〕206号规定执行。各区县发改局应对收费证明(收费许可证)进行清理,对已放开的停车场收费证明(收费许可证)予以收回注销。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汕头市交通运输局
201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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