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市发改〔2017〕273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局、卫生计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濠江区发展规划局、城市综合执法和安监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市卫生计生局直属各医疗机构、汕头大学医学院各附属医院、驻汕各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7〕297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省《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要求
(一)我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请认真对照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修订表(2017年6月版)》,按照财务分类、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等价格要素内容,逐项修订本级执行的公立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含我市2017年调整的部分项目)并执行。
(二)我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经核准的空调降温和取暖费按照省“将空调降温和取暖费并入床位费”的规定执行。
(三)项目编号331520004的说明按“多手指加收30%,手掌背、前臂者加收50%”执行。
二、关于《汕头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的和修订要求
(一)我市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医院南澳县人民医院、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医院汕头市第三人民医院,同步执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汕府办函〔2017〕196号)。此前已批复的《关于南澳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及有关问题的批复》(汕价〔2014〕59号)、《关于市第三人民医院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批复》(汕市发改〔2015〕386号)一并予以废止。
(二)《汕头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含2017年调整的部分价格)的修订要素以附件2为准并执行。
三、以上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附件: 1.《关于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7〕2971号)
2.汕头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修订表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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