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市发改函〔2026〕245号
金平区、龙湖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市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卫生健康局:
为落实《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供应办法》(以下简称《供应办法》),经第十四届1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我局于2017年11月3日印发了《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现代产业项目认定申报管理实施细则》(汕市发改〔2017〕46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效期至2022年10月31日止。
现代产业用地供应(包含现代产业用地认定)职能已于2020年11月7日下放,各项职能实施主体发生变化,《实施细则》不再实施。2025年4月12日,市人民政府已正式废止《供应办法》。经请示市人民政府,《供应办法》配套文件《实施细则》已到期失效,不再执行。
特此通知。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