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依法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1、组织机构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情况;下(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1)直属单位

  (2)组织架构

  (3)主要职能

  (4)领导分工

  (5)联系电话

  2、部门文件

  主要包括: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1)规范性文件

  (2)其他文件

  3、行政执法

  (1)行政许可

  (2)行政征收

  4、工作动态

  主要包括:部门会议、领导同志活动及有关工作部署、进展等信息。

  5、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6、其他

    (二)公开方式

  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现场查阅方式。本机关门户网站(http://www.shantou.gov.cn/cgj/),现场查阅地点:汕头市中山路213号;同时还采取新闻媒体、微博等其他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1、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各类政府信息,本机关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1)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汕头市中山路213号804

  邮政编码:515041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54-88520022

  传  真:0754-88522311

  (2)申请方式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登陆“汕头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按要求提出申请(互联网申请地址:https://www.shantou.gov.cn/cgj/)。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a)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b)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并提供包括能够以指向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2)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视情需出具回执的将出具回执)。

  a)经初审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形式要求不完整,包括应当提供身份证明而未提供,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申请人应当补充完整。

  b)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c)对于一个申请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为提高处理效率,请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进行申请。

  3)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按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并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三)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加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详见《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投诉电话:88520022,传真:88522311,电子邮箱:cgjbgs2013@126.com,办公地址:汕头市中山路213号,邮政编码:515041,接待投诉时间:工作日8:30-12:00 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