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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2016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2017年7月27日)
  • 2017-07-28 00:00
  • 来源:汕头市审计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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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广东省2016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2017年7月25日在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广东省审计厅厅长 何丽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2016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请审议。
      2016年,省审计厅在省委、省政府和审计署的领导下,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围绕“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的目标,积极适应新常态、践行新理念,按照中央《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落实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要求,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构建省、市、县审计机关上下联动的审计机制,有步骤、有重点、有成效地推进审计全覆盖,增强审计监督整体合力和效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广东省预算执行审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省审计厅对2016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重点审计财政管理和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跟踪审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驱动发展等重大政策措施的推进和落实情况,探索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环境保护审计,持续加强对医疗保险、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点民生和建设项目审计,进一步强化对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追踪和问责,拓展镇(街)基层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较好地发挥审计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动深化改革和促进反腐倡廉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审计结果表明,各部门、各地区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认真执行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财政预算,依法理财、依法行政观念进一步增强,财税体制改革稳步推进,财政收支管理、财经秩序总体上较为规范,2016年省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良好。
      ——财政收入质量不断提高。进一步建立健全抓收入的协作机制,财政收入保持稳定增长,非税收入管理进一步规范。2016年,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预算的105.92%,剔除营改增体制调整因素后可比增长13.6%。
      ——重点领域的支出保障较好。坚持民生为重,民生事业得到较好保障,2016年,省级财政共下达拨付十件民生实事资金941.05亿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8%,其中160.83亿元用于巩固提升底线民生保障水平;省级财政共安排81.3亿元投入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统筹财政性资金,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支持实体经济提质增效,支持创新驱动发展和粤东西北振兴发展等重大战略实施。
      ——财税体制改革稳步推进。营改增试点完成改革过渡,改革红利得到释放,税收征管体制进一步完善,调整省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省以下财力格局保持总体稳定。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加强中期财政规划管理,铺开零基预算改革,实施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改革等。
      ——财政资金管理不断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得到加强,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取得进展,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进一步完善,绩效管理覆盖范围及财政信息全面公开有新成效,财政资金管理不断规范。
      一、财政管理审计情况
      (一)省级财政审计情况
      1.省级财政决算草案审计
      省财政部门编制的决算草案显示:2016年,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6540.96亿元、总支出6207.03亿元,收支相抵结转结余333.93亿元;省级政府性基金总收入2097.61亿元、总支出2079.06亿元,收支相抵结转结余18.55亿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总收入19.59亿元,总支出15.65亿元,收支相抵结转结余3.94亿元;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总收入360.86亿元,总支出338.28亿元,收支相抵当年结余22.58亿元,年底滚存结余565.71亿元。与年初向省人大报告的预算执行数相比,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决算数多1672.85亿元,总支出决算数多1572.46亿元,主要是增加反映置换一般债券收支1265.97亿元、上年结转收入297.21亿元以及根据决算整理期清理结果作出的其他调整;政府性基金预算总收入决算数多1631.47亿元,总支出决算数多1606.25亿元,主要是增加反映置换专项债券收支1601.83亿元,以及根据决算整理期清理结果作出的其他调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总收支决算数与年初向省人大报告的执行数一致;社保基金预算总收入决算数多16.74亿元,总支出决算数多3.01亿元,主要是决算整理期作出的调整。审计结果表明,省级财政实现全口径预算管理,并按照财税改革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预决算体系。审计发现的问题是:
      (1)截至2016年底,彩票资金结余10.96亿元仍放在财政专户,未编列进政府性基金预算。
      (2)截至2016年底,省属国有企业上缴利润收入有440万元未编列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反映;省直部门上缴的省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有136.19万元未缴入国库编列一般公共预算。
      2.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
      组织对2016年度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审计结果表明,省财政厅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不断推进财税体制改革,预算管理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审计发现的问题是:
      (1)预算安排的部分资金未形成实际支出。省级财政安排下级财政2016年应用型科技研发及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11亿元、7.63亿元,截至2017年3月未形成实际支出。
      (2)部分省级财政资金经营性股权投资项目计划完成率低。省级经营性股权投资受托管理机构计划投资的112个项目中有45个项目未能按计划完成投资任务,涉及计划投资共5.71亿元。
      (3)延伸抽查部分地市发现,新增债券资金使用率较低。截至2017年3月,梅州、河源、汕尾、韶关等4个市市本级2016年6、7月份收到省转贷的新增债券资金分别有20.40亿元、12.25亿元、9.26亿元、10.83亿元未使用,使用率分别为36.39%、38.76%、35.84%、10.95%。
      (4)税费征管不规范。省地税直属分局和河源、清远、佛山、揭阳等4个市的地税部门对部分纳税人多缴企业所得税等税款抵退不及时,涉及税款2941.6万元;河源、韶关市多征耕地占用税1100.53万元,惠州、韶关市少征耕地占用税1.57亿元、契税723.70万元;佛山、汕头、云浮等3个市未按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多征180.92万元、少征1382.13万元。
      (5)部分专项资金清理整合不到位。省内外经贸发展与口岸建设专项资金、林业发展及保护专项资金、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等3项省级专项资金整合后仍沿用原来的管理办法和分配方式,没有实质性改变。
      (6)部分省本级社保基金存放未及时落实优惠利率政策。2016年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86.2亿元活期存款,未及时落实3个月整存整取定期优惠利率政策,不利于基金保值增值。
      3.部门预算执行审计
      对省委政法委、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港澳办、省金融办、省参事室、省发展研究中心、省代建局、省戒毒局、省农工党、省致公党、省九三学社、省台盟、省作协、省残联、省红十字会、广东画院、广东警官学院、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省体育彩票中心、岭南画派纪念馆等30个省级部门2016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并延伸审计88家所属单位,涉及资金总额220.95亿元(含延伸以前年度资金),其中本部149.88亿元、所属单位71.07亿元。审计结果表明,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强对预算执行过程的监管力度,30个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三公经费”、会议费逐年下降,预算执行情况总体较好。但审计仍发现一些问题,主要是:
      (1)有10个部门预(决)算编制不完整,未将经营收入、上年结转的项目资金等18项资金及2家所属单位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涉及金额共8.55亿元。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未将所属省建设注册中心、省建设质安监总站2016年经营收入2.92亿元、经营支出2.75亿元纳入预算管理;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未将2016年利息收入444.78万元、以前年度结转资金1951.29万元纳入预算;省发展研究中心未将所属1个事业单位的收入647.9万元、支出633.81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省国土资源厅所属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未将利息收入50万元纳入预算管理。
      (2)有10个部门预算编制不够细化,涉及51个专项资金共2.25亿元。如省商务厅编制部分项目支出预算无明细测算依据,也未按规定细化到经济科目,涉及5个项目6913万元;省交通运输厅有12个项目在编制预算时没有明确用款单位、支持范围(补助对象)、实施年限等内容,涉及金额3204.65万元;省农工党、省致公党、省九三学社、省台盟等有20个项目在编制预算时未按规定细化申请原因、预期效益、测算依据等内容,涉及金额1299.3万元;省委政法委有1个专项业务经费的支出预算编入“其他”科目,涉及金额95万元。
      (3)有20个部门683个项目预算执行率低于30%,涉及金额共20.06亿元,其中17个部门464个项目完全未执行,涉及金额共9.62亿元。如省交通运输厅及所属单位有117个项目,涉及金额6.62亿元,其中有89个项目4.45亿元执行率为0;省地税局及所属单位(不含市县地税机关)、省参事室、广东警官学院、广东画院和岭南画派纪念馆分别有4个、14个、2个、2个和1个项目预算执行率低于30%,分别涉及金额898.70万元、647.75万元、308.45万元、450万元和230万元 。
      (4)有13个部门改变预算支出用途,涉及145个项目共3771.11万元。如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将部分“广告宣传及公益活动”等3个项目经费用于福彩社会责任基地共建、资助部分地级市福彩中心购建彩票销售场所等,涉及1507万元;省残联及所属单位在专项业务经费中列支公用经费、人员经费等254.90万元;省戒毒局所属2家单位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培训费等71.48万元;省金融办在专项业务经费中列支物业管理费等37.35万元;省港澳办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印刷费、差旅费等18.12万元;省红十字会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培训班教材购买及租车费等3.88万元。
      (5)有6个部门以拨代支或虚列支出,涉及17个项目共1619.27万元。如省文化厅向部分地市文广新局以拨代支专项资金、培训经费等780.76万元;省民政厅及其所属单位以拨代支专项资金416.21万元;省科技厅及所属省生产力中心虚列支出99.78万元;省作协向所属《作品》杂志社及小作家协会以拨代支专项资金共140万元。
      (6)有6个部门结余结转及非税收入等资金未按规定及时清理、上缴省财政,涉及金额共2.65亿元。如省科技厅本部有省自然科学基金等1.25亿元历史结余资金未清理盘活上缴;省文化厅及所属单位有10个项目2017.17万元资金结转两年以上未及时清理上缴;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所属省医械检验所未及时上缴委托业务收入433.97万元。
      (7)有6个部门违规收取企业管理服务费、咨询费等共771.4万元。如省发展研究中心所属广东经济杂志社违规收取费用272万元;省水利厅所属省供水总局违规向4家企业收取咨询费93万元;省质监局所属6家事业单位借助评比达标活动向企业收取咨询费43万元。
      (8)有10个部门违规发放津补贴共149.2万元。如省体育彩票中心及2个县(区)的体彩中心违规发放津补贴、物品等,涉及金额8.17万元;省代建局违规报销培训费用3.55万元。
      (9)“三公经费”管理问题。
      一是公务车管理方面。有1家所属单位违规长期占用另一家所属单位车辆13台;有3个部门向所属单位转嫁公车费用共81.19万元;有3个部门超预算列支公车费用,涉及金额共11.46万元;有3个部门在其他科目列支公车费用,涉及金额共16.63万元。
      二是公务接待费方面。有6个部门和11家所属单位330次接待没有公函、邀请函等,涉及金额共55.10万元。
      三是因公出国(境)费方面。有1个部门和3家所属单位无预算安排因公出国(境),涉及金额共27.83万元;有2个部门和1家所属单位存在因公出国(境)费用报销凭证不齐全问题,涉及金额共222.45万元。
      (10)会议费管理问题。有5个部门计划外召开会议52个,涉及金额共133.56万元;有7个部门16个会议费用超标准共42.83万元;有2个部门的会议费超预算共62.36万元;有6个部门46个会议超会期;有4个部门在其他科目列支会议费共156.34万元;有3个部门在会议费中列支培训费等其他费用共57.25万元;有5个部门32个会议存在会议费用报销凭证不完整等问题,涉及金额共106.01万元。
      (11)未严格执行现金、账户和会计核算管理等相关规定。有6个部门违规使用大额现金结算,涉及金额共463.35万元;有1家所属单位违反规定在银行开设账户7个;有7个部门未严格执行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涉及金额共3499.56万元;有16个部门会计核算不规范,涉及金额共1.73亿元。
      (12)政府采购问题。有4个部门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涉及26个项目共3965.23万元;有10个部门未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涉及26个项目共2929.80万元;有8个部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申报采购计划不规范,涉及600个项目共1.28亿元。
      (13)资产管理问题。有2个部门和10家所属单位未经审批出租或处置资产,涉及房产20287.98平方米,其他资产原值39.35万元;有8个部门和13家所属单位未按规定将资产出租和处置收入上缴省财政,涉及金额共2387.52万元;有13个部门和5家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未入账,涉及有价资产1856.41万元及房产25470.13平方米;有2个部门软件等无形资产未入账,涉及金额共252.36万元;有7个部门和4家所属单位固定资产账账不符、账实不符,涉及金额共9249.30万元;有1个部门和3家所属单位办公楼等部分固定资产长期闲置,涉及有价资产105.07万元及房产面积3185平方米。
      (14)对项目的合同管理和执行监管不到位。有9个部门的22个服务类、工程类项目存在合同条款不完善、签订不及时等问题,涉及合同金额共7066.09万元;有3个部门未对34个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开展监督检查,涉及项目资金共10.23亿元;有4个部门未及时对16个已完成项目组织验收,涉及项目资金共1.86亿元;有5个部门未按规定对30个项目实施绩效评价,涉及项目资金共12.41亿元。
      (二)地方财政审计情况
      1.4个市财政决算审计
      对韶关、河源、惠州、清远等4个市2015年度财政决算进行审计。结果表明,4个市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决策部署,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财政管理职能,积极组织财政收入,保障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审计发现的问题是:
      (1)预算管理不规范。韶关、河源、惠州市未完整编制一般公共预算、基金预(决)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韶关、惠州市部分预算调整未报人大审批,涉及资金9.23亿元;惠州市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权责发生制列支事项未向人大报告,涉及资金2.55亿元;韶关市违规将未执行的公共预算项目资金1.70亿元直接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未按规定将政府性基金结余2.65亿元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4个市国有资本管理不到位,部分国资收益未纳入预算管理。
      (2)决算反映不真实。4个市本级少列收入15.22亿元、多列收入30.63亿元,少列支出17.92亿元、多列支出56.53亿元;清远市本级少列结余1.13亿元、韶关市本级多列结余6.70亿元。
      (3)财政收支管理不严。4个市应收未收土地出让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等财政收入11.93亿元;河源、清远市违规缓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财政收入1.01亿元,超范围支出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涉及金额7.35亿元;韶关市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本经营收入2194万元。
      (4)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问题。韶关、惠州市新增政府性债券资金闲置超过1年,涉及金额8.38亿元;河源、惠州、清远市违规在项目之间调剂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27.14亿元;惠州市未及时将以前年度政府性债务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涉及金额14.7亿元。
      (5)专项资金管理不规范。河源市专项资金未实行项目库管理;惠州市有4项专项资金未制定管理办法,10项专项资金未按规定设立期限;韶关、河源市未按规定时限分解下达2015年度省级专项资金12.29亿元;惠州市省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结余超过2年,未按规定上缴省财政,涉及资金1211万元。
      (6)政策执行不到位。韶关、惠州市公开承诺的7个为民办实事项目投资完成率低于50%;惠州市9.68亿元的创建防震减灾示范城市等项目的支出执行率低于40%;韶关市用于推行财政投融资改革的基金组建运作不规范,涉及财政资金18.71亿元,有14.75亿元资金闲置;4个市未按规定监缴土地复垦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等资金18.93亿元,影响环境保护政策执行。
      (7)其他财政管理问题。4个市未按规定清理历年出借给企事业单位的财政资金59.31亿元;韶关、河源、惠州市未按规定清理财政账户49个;韶关、惠州市未按规定清理部门单位土地周转金等资金账户16个;韶关、惠州、清远市未按规定清理财政存量资金17.16亿元;河源市违规实行部门经费安排与非税收入挂钩,涉及经费安排1.44亿元。
      2.镇(街)财政财务收支审计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首次组织全省审计机关对镇(街)财政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截止2016年9月共完成453个镇(街)审计。审计结果表明,大部分镇(街)政府能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决策部署,推进经济和各项民生事业发展。审计发现的问题是:
      (1)财政财务收支管理存在问题。有20个镇(街)虚列财政收入3.89亿元,有33个镇(街)虚列财政支出7.7亿元;有21个镇(街)通过虚报项目、虚列支出、截留收入等骗取或套取财政资金,涉及金额3966.14万元;有52个镇(街)挪用农林水卫等专项资金,涉及金额4.13亿元;有40个镇(街)滞留闲置教育、农业、灾后重建等专项资金1.53亿元;有22个镇(街)违规向企业出借财政资金,涉及金额1.4亿元;有7个镇(街)违规高息举债13.87亿元;有140个镇(街)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坐支资产处置等收入7.24亿元;有163个镇(街)违反规定使用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等3.11亿元,有39个镇(街)以借据、白头支出单等抵顶库存现金2791.35万元。
      (2)“三公经费”管理存在问题。有69个镇(街)超预算、超标准、超范围开支公务接待费等,涉及金额1.08亿元;有20个镇(街)通过在其他科目列支、在下属单位列支等方式隐藏“三公”经费支出,涉及金额4008.84万元。
      (3)国有资产管理存在问题。有60个镇(街)未按规定程序处置国有资产,涉及金额4.41亿元;有32个镇(街)对国有资产收益未按规定收取或上缴财政,涉及金额4673.54万元;有220个镇(街)资产管理不健全,家底不清。
      (4)项目建设和大宗采购存在问题。有122个镇(街)共589项工程和大宗采购项目未按规定招标,涉及金额5.84亿元;有117个镇(街)存在建设项目未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问题;有17个镇(街)36项工程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浪费,涉及金额7053万元;18个镇(街)126项工程存在偷工减料、违规转包等影响工程质量问题。
      (5)重大事项决策存在问题。有17个镇(街)没有制定或完善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有12个镇(街)的大额资金使用或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没有经过集体决策,涉及金额1891.27万元;有11个镇(街)违规自定项目收费,涉及金额5100.37万元;有7个镇(街)9项事项因决策不当造成损失,涉及金额2.75亿元。
      二、政策跟踪审计情况
      根据审计署统一部署,我省审计机关围绕国家和省重大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全力做好跟踪审计,采取边审计、边督促整改、按季度报告的方式,促进大部分问题在审计中得到纠正。重点对“三去一降一补”行动计划、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高水平大学建设和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等重大政策措施的推进、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审计调查)。
      (一)“三去一降一补”行动计划推进落实审计
      组织全省审计机关开展“三去一降一补”行动计划推进落实情况审计,结果表明,截至2016年12月底,我省各地认真落实国家和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各项措施,“三去一降一补”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审计抽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是:
      1.有3个市、22个县未能按时完成506家国有关停企业出清任务,占年度任务626家的81%,有2个市、5个县未能按时完成17家国有特困企业脱困任务,占年度任务24家的71%,影响“去产能”行动计划的落实。
      2.有9个市未按省政府要求出台政策引导支持开发商将库存的工业、商业地产改造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将库存商品房改造用于扶持养老、旅游等事业发展,有12个市未出台土地、规划、金融、税收等政策鼓励开发商自持物业经营,影响“去库存”行动计划的落实。
      3.有7个市未按规定采取措施推动建设互联网金融自律组织,部分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仍存在上浮利率、加收费用的情况,审计抽查66家企业中有7家反映银行仍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有6家反映需缴纳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费用,有5家反映需一次性缴纳贷款保证金,有24家反映存在上浮贷款利率现象,最高的比基准利率上浮55%,影响“去杠杆”行动计划的落实。
      4.有28个县未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企业;有14个县未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审计抽查全省符合用电优惠措施受惠条件的电力大用户1420家,只有525家享受了用电优惠政策;有9个市对566家企业申请的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合计3588万元未及时拨付,有11个市对18725人申请的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合计3300万元未及时拨付到位;影响“降成本”行动计划的落实。
      5.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较慢,有6个市未将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配套电网建设改造项目纳入城乡规划,有8个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项目投资完成率低于50%;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编制不及时,有9个市未编制完成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有10个市未制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或2016年年度建设计划,有7个市未建立建设项目储备库制度,有7个市未确定2016—2020年五年项目滚动实施计划,影响“补短板”行动计划的落实。
      (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审计
      组织对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14个市2016年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重点跟踪审计了截至2016年9月30日止14个市的各类扶贫资金97亿元。审计结果表明,我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开局良好,14个市基本建立健全市县级扶贫领导机构、扶贫开发工作机制、督查督办机制以及帮扶责任体系,贫困户建档立卡精准识别工作基本完成。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是:
      1.配套政策制定不及时。有3个市和4个县未及时出台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实施方案;有8个市和44个县未及时出台市县级“1+N”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有5个市和34个县未制定本地区扶贫开发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2.民生保障政策落实不到位。有5个市已建档立卡的无劳动能力贫困户共24214人未纳入政策性低保兜底;有9个市贫困户子女惠民资助政策落实不精准,影响贫困户子女生活费补助、免除学杂费等政策按计划落实到位。
      3.帮扶责任、措施落实不精准。有3个县的县镇之间、有33个镇的镇村之间未签订脱贫责任书;审计抽查8个市16个镇728户贫困户,发现有161户的帮扶措施未“因户施策”。
      4.贫困对象识别不精准。14个市共有不符合条件15211户合计54963人被纳入帮扶对象,共有9762名符合条件的分散供养五保户、贫困户等未及时纳入帮扶对象。
      5.扶贫资金闲置。有9个市以前年度扶贫资金14.75亿元闲置未用。
      (三)高水平大学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政策落实情况审计调查
      根据省委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部署要求,对省教育厅及暨南大学、华南农业大学、南方医科大学、广州中医药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东工业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汕头大学、广东海洋大学、广州大学、广州医科大学、深圳大学等12所高校2015至2016年6月高水平大学建设政策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开展审计调查,省财政2015至2016年度共安排资金35亿元。审计延伸调查涉及3个省直部门和127家供应商,结果表明,省有关部门积极落实“放管服”改革相关政策措施;12所高校根据“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创新等方面均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效,大部分建设指标已达到预期目标,专项资金使用总体比较规范。审计发现的问题是:
      1.完成目标任务方面存在的问题。有3所高校8个重点学科的24项2016年度建设目标及任务未能按时完成。
      2.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12所高校普遍存在对实验耗材的管理缺失,未严格实施“购用存”管理,报销环节缺乏内部牵制;12所高校设备采购未实行全过程留痕管理,部分高校设备采购的立项论证和询价环节存在缺陷;5所高校没有制定科研协作内部控制制度,存在控制风险。
      3.资金管理使用和设备采购方面存在的问题。有6所高校存在虚增资金支出进度问题,涉及金额4358.68万元;有4所高校存在材料费或协作费支出依据不足问题,涉及金额139.73万元;有4所高校部分设备采购程序不规范,涉及中标金额1797.90万元;有4所高校29项合同签订和履行不规范存在财务风险,涉及合同金额3261.45万元。
      (四)公共法律服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政策落实情况审计
      对省司法厅和韶关、惠州、阳江、肇庆、清远、揭阳6个地级市及南雄、乐昌等12个县(市、区)2014至2016年6月期间省级法律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以及公共法律服务政策落实的情况进行审计,结果表明,有关部门和地区能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依法治省、维护基层稳定的重大决策部署,基本按要求配置法律顾问,稳步推动法律顾问进村(社区)等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有序开展,提升了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增强了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有效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力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审计发现的问题是:
      1.部分地区对法律顾问日常工作管理不到位。抽查12个县(市、区)90个村(社区)、45个镇(街)司法所、69名法律顾问发现,有31个村对法律顾问的工作日志未经核实就确认,有2个镇(街)司法所未将法律顾问的18份服务合同及10份工作日志收齐备案归档,台账信息不完整不准确,有13名法律顾问317份工作日志存在填写内容有误和不完整的情况。
      2.部分法律顾问服务量达不到规定要求。抽查12个县(市、区)974名法律顾问发现,2016年上半年,有434名法律顾问服务的1699个村(社区)开展法制宣传讲座次数未达要求,其中有254名法律顾问服务的700个村(社区)完全没有开展法制宣传讲座;有76名法律顾问服务408个村(社区)未达到每个月至少到村(社区)服务1天的工作要求。
      3.部分地区基层司法部门未能履行相关工作职责。有5个县(市、区)司法部门在2015年度检查评估中对服务次数达不到要求的74名法律顾问仍给予全额发放补助资金,涉及资金74万元;有1个市司法部门对在2015、2016年连续履职不到位的3名法律顾问未按规定采取扣减补贴等措施。
      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环境保护审计情况
      (一)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审计
      按照审计署统一部署,在惠州市、开平市、德庆县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试点审计。审计结果表明,2013至2016年期间,相关地区能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制定、完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制度,建立健全重大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损害预警机制,推动绿色生态环境建设。审计发现的问题是:
      1.计划目标未按要求完成。截止2015年底,有2个县未完成自然保护区面积考核目标,与目标相差12508.36公顷,有1个市未完成新增公益林建设目标,有3633公顷公益林未按期建成;有1个县生态公益林只占林地面积的32.4%,与40%的阶段目标尚有11205.44公顷差距;有2个县未按期完成已停采的露天矿山的土地复垦与绿化工作;有1个市4个中小河流治理项目、12个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行动计划重点项目未如期完成,有1个县3个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未如期完成。
      2.自然资源被违法占用。1个市、2个县共有12.68公顷海域面积、1.99公顷自然保护区土地、89亩林地以及27亩河道被违法占用。
      3.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不到位。有1个市对60个排污口的新建或改建未实行部门联合审批,有1家公司非法采砂241.20万立方米;有1个县有5家陶瓷企业未进行环保验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规生产,有1家水泥厂2014年和2015年排放物排放不达标;有1个市有17个项目没有执行节水或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有3个项目未依法申报环境影响评价。
      4.未足额计征和及时追缴资源补偿费与土地出让金等5990.59万元。有1个市少计征3家企业河道采砂矿产资源补偿费1565.14万元,未及时追缴3家企业水资源费132.98万元;有1个市未及时征收水资源费848万元;有1个县未按规定追缴6家企业和个人土地出让金3074.62万元、3家企业土地复垦费369.85万元。
      (二)农村垃圾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审计
      组织对我省15个地级市69个县(市、区)2014至2016年6月农村垃圾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重点延伸了汕头、韶关、惠州、湛江、肇庆、揭阳等6市。审计结果表明,我省各级政府重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办法和措施,大部分地区农村人居环境得到改善。审计发现的问题是:
      1.未按规定完成任务目标。有6个地级市、11个县(市、区)和51个镇(街)未按期完成2015年的“一市一厂”、“一县一场(厂)”和“一镇一站”建设任务。
      2.部分资金闲置。省财政2014年、2015年度共安排并拨付给15个地级市专项资金15.92亿元,截至2016年6月,有5.94亿元资金闲置在市、县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占比37.32%。
      3.部分完工项目存在设计缺陷或质量问题。审计抽查24个近三年完工运营的垃圾处理项目发现,有2个垃圾焚烧厂未建设垃圾焚烧飞灰填埋区,有10个垃圾填埋场雨污分流、渗沥液处理设施存在设计缺陷或工程质量等问题。
      4.部分已完工项目运营存在问题。已建成运营的48个“一县一场(厂)”项目中有40个设计日垃圾处理能力无法满足县域垃圾处理需求;有37个县196个垃圾中转站建成后长期闲置未投入使用,有48个县215个垃圾中转站建成后垃圾转运量不到日垃圾测算量的30%,使用效率低。
      5.镇(街)农村保洁员配备不足。有548个镇(街)没有按省住建厅指导标准足额配备保洁员,有3个乡镇没有配备保洁员。
      (三)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审计
      对珠海、汕头、佛山、韶关、梅州、汕尾、中山、阳江、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13个市2011至2015年落实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书》、《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以及《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等目标完成以及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审计。结果表明,13个市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出台一系列防治措施,共投入财政资金139.39亿元用于水污染防治,水环境状况持续改善。审计发现的问题是:
      1.目标任务未按计划完成。有11个市8项任务目标以及139个重点项目未完成;有7个市10个《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主要控制目标未完成;有2个市5条黑臭水体未纳入整治名单。
      2.资金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有2个市38个项目违规融资,涉及金额15.17亿元;有10个市139个项目资金未及时使用,涉及金额10.68亿元,其中滞留在财政部门时间在6个月至2年的资金有1.97亿元,2年以上的资金有5935.94万元;有4个市未按规定使用资金,涉及956.21万元。
      3.水污染防治存在风险隐患。有5个市11个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存在排污企业等污染隐患;有3个市部分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河道。
      4.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存在问题。有6个市26个项目设计、施工以及设备购置等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有3个市5个项目多计工程造价881.34万元;有6个市22个项目建成后未发挥预期效益。
      四、重点民生项目审计情况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
      组织对2016年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跟踪审计。审计结果表明,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总体完成情况良好,全省实际完成安居工程开工任务、基本建成任务、新增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任务和农村危房改造开工任务分别占国家下达任务的100%、140.87%、132.81%和256.34%。通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健全了住房保障体系,有效改善困难家庭居住条件,并促进城市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发展。审计发现的问题是:
      1.有13个市的34个县区17.61亿元安居工程资金未及时使用,至2016年底已闲置达1年以上。
      2.有5个市的6个县区6个安居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履行公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程序,涉及合同金额3.22亿元。
      3.有3个市的4个县区违规扩大范围审批住房保障资格,违规分配保障性住房248套。
      4.有12个市的55个县区的村民委员会、镇(乡)人民政府、县级住建部门违规审批认定农村危房改造对象1996户。
      5.有5个市的7个县区的34户家庭涉嫌骗取住房保障待遇,涉及公共租赁住房21套,住房租赁补贴2.08万元。
      (二)医疗保险基金审计
      按照审计署的统一部署,对汕头、佛山、河源、梅州、汕尾、东莞、江门、湛江、茂名等9个地级市2015年和2016年上半年医疗保险政策落实、改革措施推进和基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2015年,9个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收入404.65亿元,当年支出348.96亿元,当年结余55.69亿元,年末累计结余383.12亿元。审计结果表明,有关市能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决策部署,推进全民医疗保险体系建设,改革创新医疗保障管理,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审计发现的问题是:
      1.有4个市将医保基金违规调剂用于职工养老等其它社会保障支出,涉及金额5.58亿元;有2个市将医保基金用于不符合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支出,涉及金额120.09万元。
      2.有7个市16家医疗机构超过国家规定的加成比例销售药品和医用耗材,涉及金额750.82万元。
      3.有7个市未按规定实行职工医保总额预付制度,有4个市未实行职工医保按病种付费制度。
      4.有3个市截止2016年6月底拖欠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基金结算款3.83亿元,其中1.02亿元拖欠3个月以上。
      5.有5家医疗机构涉嫌通过虚构住院人员、编制虚假住院记录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涉及金额661.99万元。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审计
      对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重点审查省残联和广州、深圳、东莞、梅州、清远、汕尾等6市残疾人就业、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审计结果表明,省残联及相关市积极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有较大的改善。审计发现的问题是:
      1.有5个市未按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完成建设残疾人基础设施的“五个一”工程任务[注:2009年起五年内力争各县(市、区)建设一所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一所重度残疾儿童教养学校、一所残疾人托养机构、一个“康园工疗”网络和一个残疾人扶贫培训基地]。
      2.保障金使用管理存在问题。省残联和省残疾人体育和艺术中心以拨代支、未及时核销专项经费,涉及资金4281.17万元;省残联和下属5个单位以及梅州、清远、汕尾等3个市残联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涉及资金2869.53万元;梅州、清远和汕尾等3市向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发放“两项补贴”,涉及金额20.96万元。
      3.保障金安排用于残疾人就业和培训支出比例低。2013至2015年省财政安排省级统筹保障金用于残疾人就业及培训支出占比14.56%,省财政安排给省残联的保障金中用于残疾人就业及培训支出占比9.61%。
      五、公共投资项目和援疆项目审计情况
      分阶段对潮惠、广佛肇等24个在建高速公路项目和广佛环城轨、北江航道扩能升级工程等15个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推进情况和云罗高速公路(一期、二期)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24个在建高速公路项目计划总投资2469亿元,截止2016年9月底建设里程1603公里、累计完成投资791亿元;15个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总投资2879.71亿元,截止2017年3月底累计完成投资1013亿元;云罗高速公路(一期、二期)项目送审决算金额61.07亿元。组织广州、佛山、东莞审计机关对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省对口支援新疆发展资金及项目建设管理情况进行审计,截止2016年9月底,省援疆资金15.84亿元已全部到位,74个援疆项目累计完成投资12.78亿元。
      审计结果表明,有关单位能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有效推动高速公路等项目建设;我省援疆资金较好推动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民生改善。审计发现的问题是:
      (一)部分项目建设进展缓慢。2016年以前计划开工的项目中,有4个项目(惠清高速、潮汕环线高速、兴汕高速汕尾段、大潮高速)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滞后,有2个项目(佛莞城轨、新白广城轨)用地报批手续不完善,至2017年3月底,建设单位因此仍未取得用地批复;有2个项目(佛莞城轨、新白广城轨)涉电力线路等迁改工程进展缓慢;有3个项目(惠清高速、佛莞城轨、新白广城轨)征地拆迁滞后;有2个项目(广佛环线城轨、粤电惠州天然气热电联产)完工时间滞后,有1个项目(北江航道下游段)实际完成投资比计划严重滞后。
      (二)有8个项目(清云、龙怀、云湛、潮漳、仁博、河惠莞、惠清等7个高速公路项目和广佛环线城轨)沿线8个市(河源、惠州、茂名、韶关、阳江、云浮、湛江、佛山)资本金不到位,涉及金额33.87亿元。
      (三)有4个项目(宁华高速、惠清高速、潮汕环线高速、北江航道下游段)建设单位未严格执行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规定,多报累计完成投资额16.05亿元。
      (四)部分工程建设管理不到位。有1个项目(云罗高速)21项材料采购、服务类等合同未按规定招标,涉及合同金额1.18亿元。有2项目(云罗高速、广清扩建项目)共2个合同段的中标人将工程违法转包或分包给不符合资质的单位施工,涉及合同金额1.89亿元;有8个项目(虎门二桥、江罗、西部沿海支线延长线、宁华、广清扩建、潮惠、罗阳、广佛肇等8个高速公路项目)574项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申报或审批不及时,最长超过23个月;有1个项目(云罗高速)工程变更化整为零、规避审批,涉及金额1344.58万元;有1个项目(佛莞城轨项目)3项专题研究服务未签订合同先实施,涉及金额3000万元。
      (五)部分项目多计建设成本5876.17万元。有1个项目(云罗高速)竣工决算多计建设成本4264.11万元;有3个项目(海陵岛大桥、徐闻港支线、惠清高速)资本金利息收入未按规定冲减建设成本1056.72万元;有2个项目(西部沿海支线延长线、粤电惠州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多承担利息成本555.34万元。
      (六)部分项目单位财务管理和核算不合规。有7个项目(广清扩建、罗阳、江罗、潮惠、虎门二桥、宁华、西部沿海支线延长线等7个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超概合计6.62亿元,最高超概5.51倍;有2个项目(徐闻港支线、宁华高速)超配车辆11台;有7个项目建设单位(罗阳、潮惠、广清扩建、江罗、广佛肇、西部沿海支线延长线6个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违规使用与真实业务不符的票据报销费用631.12万元。
      (七)征地拆迁管理问题。有2个市(阳江、汕尾)未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保政策,涉及资金7616.28万元;有8个县区(汕尾市海丰县、揭阳市榕城区、空港区、潮州市饶平县、湘桥区和潮安区、云浮市新兴县、梅州市五华县)征用土地27371.03亩,未落实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政策。
      (八)部分援疆项目管理不规范
      1.部分项目未严格执行投资计划。有2个项目未按立项内容建设,涉及计划投资648万元;一个单位未经批准使用援疆资金支付2个“交支票”项目工程超支款,涉及金额919.56万元。
      2.部分项目建设管理不到位。有1个项目多摊其他项目设计费、建设费用以及重复计算勘察费等多计建设成本,涉及金额196.05万元;有1个工程项目因质量隐患影响未通过竣工验收,不能投入使用;有2个促进就业创业资金项目未达预期建设效果。
      3.部分项目资金管理不够规范。有2个项目未按程序拨付资金,涉及金额358.11万元;有1个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投资项目获得补助资金数额超过规定的额度940万元。
      六、国有企业审计情况
      组织对产权集团、旅控集团、商控集团等3户省属企业集团进行审计,涉及资产总额222.88亿元。审计结果表明,上述企业能够落实省委省政府国企改革的政策措施,推动完善内部控制,提升管理水平。审计发现主要问题有:
      (一)会计核算不真实。3户企业合计少计资产10.70亿元,少计负债19.12亿元,多计所有者权益8.42亿元。
      (二)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不规范。有1户企业未制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存在4项重大事项未经集团经营班子会议集体决策,涉及金额1.70亿元。有1户企业存在3项重大事项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涉及金额3.74亿元。
      (三)大额资金管理不规范。有2户企业改变贷款资金用途,涉及金额5.22亿元。有1户企业违规为项目合作方抽逃出资并垫付资金3.12亿元,无依据或依据不足支付资金2893.91万元。
      (四)内部管理不规范。3户企业工程施工、服务采购未按规定公开招标,涉及73个项目、金额2.14亿元。有1户企业贸易业务风险控制不严,涉及金额6.71亿元。有1户企业资产处置程序不规范,涉及金额1963万元。
      七、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情况
      (一)项目实施进度不理想。有1个项目实施时间已过计划一半,但累计完成投资仅占总计划投资的8%,有3个项目当年完成投资分别仅占当年计划6.54%、26.63%、29.33%。
      (二)基建管理不规范。有2个项目9项招标工作不规范,涉及合同金额8929.36万元;有2个项目在工程未办理相关规划或开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开工建设;有2个项目存在工程预算未报财政部门审核、采购价格超出预算等问题,涉及金额3199.79万元。
      (三)有3个项目费用支出不合规,涉及资金125.15万元。
      对本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具体审计情况,省审计厅已依法征求了被审计单位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报告反映的问题正在得到整改和纠正,对涉嫌严重违法违纪线索,已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进一步查处;对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已作出处理处罚意见;对制度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建章立制,切实加强内部管理。下一步,省审计厅将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单位认真整改,全面整改情况将按规定向省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
      对上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问题,各有关地区、部门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的要求,狠抓整改责任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工作,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都得到了整改和纠正,截至2017年6月底,按审计要求已上缴、追回或归还各级财政资金46.88亿元,拨付滞留和闲置资金47.14亿元,规范账目管理资金236.4亿元,促进落实项目资金69.08亿元,收回其他资金5.81亿元;根据审计建议完善各项制度规范219项,处理有关责任人84人等。对个别未能完成整改的问题,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已作出了安排和承诺,下一步将加大整改推进力度,狠抓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八、审计建议
      (一)加强财政管理,严格问责追责。各级政府应严格贯彻执行预算法的各项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反映各项预算收支,提高预(决)算编制的科学、准确性和细化程度,加大推进财政预决信息公开力度。各有关部门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规范“三公经费”支出,进一步加强对部门下属单位的预算收支管理和项目支出的管理,提高部门预算支出执行率和有效性。各级政府以及财政、监察等有关主管和职能部门应加大对镇街等基层财政财务收支的管理和检查,推进基层政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肃财经纪律,对虚列财政收支、虚报冒领、贪污侵占、铺张浪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严格问责追责。
      (二)加强督导检查,推动重大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省有关主管部门应督促有关市县政府和部门单位及时出台配套措施、细化管理制度、做好政策衔接和职能整合协调、建立健全信息化共享和管理机制、形成政策合力,同时加大对政策落实的检查力度,确保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等重大政策落实到位。
      (三)进一步抓好民生实事、重点项目落实和国有企业监督。财政预算安排要继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资金统筹力度,充分考虑民生实事和重点项目支出结转结余、实际政策变化等情况,切实提高民生实事和重点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科学、准确性和支出的执行率;要完善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监管机制,加强内部风险控制,保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四)完善债务、债券资金管理,防范风险。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风险评估和预警以及监督考核制度,加强对置换债券和新增债券资金管理,促进消化债务存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积极防范化解各类财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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