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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头市2003年度救灾救济款审计调查的通告(2004-8-4)
  • 2005-04-13 00:00
  • 来源:汕头市审计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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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汕审[2004]49号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审计局关于2004年度汕头市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的通知》(汕府[2004]41号),我局于2004年3月4日至5月13日,对汕头市财政局和民政局2003年度救灾救济款的安排、拨付及使用情况进行就地审计调查。为了让广大群众了解我市救灾救济款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依据审计署《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特通告如下:

    一、 审计调查范围和评价

    本次审计调查采取沿资金流向,从源头一直跟踪到救济对象的方法,对市财政局和民政局2003年度救灾救济款的安排、拨付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调查;同时延伸调查市辖属七个区(县)财政局和民政局,抽查

    21个街道(镇)和属下39个居(村)委的救灾救济款分配使用情况。到部分受灾户核实领取救济款和救灾物资及被台风损坏房屋维修等情况。

    审计调查结果表明,市财政部门在财政资金较紧的情况下,当年本级财政仍安排了一定救灾救济资金。市民政局及各级民政部门在救灾救济款的分配和管理上做了大量工作,能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和管理监督;大部分资金能及时拨付,为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和社会稳定起了促进作用。但还存在少量救灾救济款被占用,部分救灾救济款滞留于区(县)财政没有及时足额拨付,扩大救灾救济款的使用范围,部分救济对象没有张榜公布以及救灾救济款发放手续不够完善等问题。

    二、基本情况

    2003年省、市下拨自然灾害救济款842万元(省级562万元,其中:2002年跨年度下拨87万元,2003年跨年度下拨135万元;市级280万元),其中:夏前救灾救济款227万元,“杜鹃”台风救灾救济款400万元,冬令救灾救济款80万元,2003年度预算指标于2004年度下拨的冬令救灾救济款135万元。

    按照《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第十九条“自然灾害救济款由民政部门做出拨款方案,会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下拨”的规定。2003年救灾救济款的分配情况:金平区74万元,龙湖区47万元,濠江区64万元,澄海区140万元,潮阳区234万元,潮南区188万元,南澳县67万元,市储备站28万元。

    据市民政局提供的资料,当年共有12.58万人次得到救济,有239户无自救能力的倒、损房屋得到修复。

    三、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 少量救灾救济款被占用

    少量的救灾救济款被用于救灾业务经费支出,共19240元。其中:濠江区民政局6485元,龙湖区珠池街道3515元,金平区鮀莲街道1135元,鮀江街道8105元。鉴于有关单位在审计期间已调账纠正,因此,我局没有作出审计处理。

    (二)部分救灾救济款滞留于区(县)财政没有及时足额拨付

    审计调查发现,2003年全市未拨出的救灾救济款共205万元,占当年救灾救济款24.35%。造成救灾救济款没有及时足额拨付的原因:一是救灾救济款的分配方案处理不及时,影响了救灾救济款的下拨。二是市财政部门在下达救灾救济款时,与其他专项补助一样,采取下达指标、定期结算的方式。三是部分区(县)财政资金调度困难,影响了救灾救济款及时足额拨付。具体情况如下:

    1.龙湖区财政局2003年度未拨出的救灾救济款12万元,占该区当年救灾救济款的26%。该款于2004年3月已拨出。

    2.濠江区财政局2003年度未拨出的救灾救济款15万元,占该区当年救灾救济款的23%。2004年3月已拨出12万元。

    3.潮阳区财政局2003年度未拨出的救灾救济款16万元,占该区当年救灾救济款的7%。该款2004年1月已拨出。

    4.潮南区财政局2003年度未拨出的救灾救济款48万元,占该区当年救灾救济款的26%。该款2004年1月已拨出。

    5.澄海区财政局2003年度未拨出的救灾救济款39万元,占该区当年救灾救济款的28%。该款2004年5月已拨出。

    2003年4月,市下达澄海区春(夏)

    困难灾民生活救济款23万元,年终该区财政部门没有挂帐反映。该局于2004年5月28日才调整资金拨出。

    6.南澳县财政局2003年度未拨出的救灾救济款52万元,占该县当年救灾救济款的78%。该款2004年6月前已全部拨出。

    以上做法不符合《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第十九条“自然灾害救济款由民政部门做出拨款方案,会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下拨。下拨自然灾害救济款从发文之日起至银行结算资金的时间不得超过15天”的规定。

     (三)扩大救灾救济款的使用范围

    审计调查发现,部分救灾救济款在使用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实施救济,共计323535.20元。具体如下:

    1.濠江区因财政资金调度困难,未能足额拨付区福利中心日常供养费用,该区民政部门将救灾救济款26000元,拨给福利中心作为特别护理费和2003年5-7月供养、医疗费。

    2.南澳县将2002年未拨出的救灾救济款200000元,作为购置该县敬老院的配套资金使用。

    3.龙湖区新溪镇西南村将救灾救济款5000元,作为该村老游击队员的修房补助款。

    4.龙湖区外砂镇将救灾救济款12000元,拨给该镇五香溪村委会修建被台风“杜鹃”破坏的村址。经查,该村用于维修受损的村委会办公地址3376.50元,余下资金用于维修受“台风”

    损坏的村学校门窗等。

    5.部分救灾救济款用于伏季休渔渔民的生活补助及购买粮油,共80535.20元,其中:南澳县75535.20元,龙湖区珠池街道妈屿居委5000.00元。

    以上做法不符合《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第十五条关于“自然灾害救济款和物资使用范围”的规定。

    (四)部分救济对象没有张榜公布以及救灾救济款发放手续不够完善

    审计调查发现,部分地方救灾救济对象公布工作做得较好。但调查中也发现一些居委(村)在发放救灾救济款、物时,没有张榜公布、公开发放;有的由村干部代领,没有灾民签领手续。不符合《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救发[1999]7号)第二条“救灾款的发放要坚持公开的原则。基层发放救灾款时,不论是发放现金还是发放实物,都要将数额公开。在发放过程中必须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程序,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的规定。

    (五)有的地方平均分配救灾救济款

    审计调查发现,有的地方对部分救灾款采取平均分配的做法。如潮阳区发放184户房屋受损灾民的维修款,每户2000元,共368000元;潮南区发放全区24户房屋受损灾民的维修款,每户2000元,共48000元。其他地方也有类似情况。

    以上做法不符合《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第十八条“发放使用自然灾害救济款必须严格遵守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发放使用的重点是重灾区和重灾民,保障无自救能力的灾民的基本生活。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贪污、克扣和挪用”的规定。

    四、审计建议

    审计调查结束后,我局已按审计程序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救灾救济款的管理,提出如下建议:

    (一)救灾救济款是灾区、贫困地区困难群众的“救命钱”,时效性强。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在资金安排上应保证困难群众能及时得到政府的救助。鉴于救灾救济款的特殊性,建议市财政部门在下达救灾救济款时,应拨付现款或设置“绿色通道”,避免资金滞留,确保救灾救济款在受灾群众最需要的时刻,及时足额发放到他们的手中。

    (二)由于目前我市各区(县)救济救灾款的主要来源是靠省、市转移支付的补助收入,区(县)基本没有安排救灾救济专款。建议各区(县)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年度财政预算中适当安排救灾救济款,同时,应适当增加社会救济金投入,保证临时救助对象基本生活的需要。

    (三)市、区(县)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各街道(镇)救灾救济款、物发放程序的管理。对救济款、物的发放,要张榜公布救济对象、救济金额,救济物资的名称和数量,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提高救灾救济款使用的透明度。

    (四)市、区(县)二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会计人员的专业培训,规范民政专项经费会计核算,提高会计核算水平。

                        

                         汕头市审计局

                          二OO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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