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头市民政局 > 专栏建设
分享到:
【汕头经济特区报】为基层减负!这些证明无须由村(居)委开具了
  • 2019-09-26 16:30
  • 来源:汕头+
  • 发布机构:汕头经济特区报社
  • 【字体:
  • 为改进社会治理方式,规范村(居)民委员会职责事项,清晰界定基层权责边界,实现政府治理、社会自我调节和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近日,市民政局印发了《汕头市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加快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基层职责体系。该《指导目录》自2019年9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16日。

    《指导目录》中所指村(居)民委员会群众自治工作职责事项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村(居)民委员会承担的事项,人员、经费等由原有渠道予以保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职责事项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完成的行政事务事项,政府相关工作部门要遵循“费随事转、权随责走”的原则,为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上创造条件,在做法上给予指导,在人员上给予支持,在经费上给予保障;应取消和禁入的事项是指村(居)民委员会没有权限且不须承担的职责,各地、各部门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要求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办理,村(居)民委员会也有权拒绝协助的工作;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建设的实施意见》(汕办发〔2012〕16号)中“农村集体经济未剥离的涉农社区居委会参照本意见执行”的规定,我市农村集体经济未剥离的涉农社区居委会,其职责事项应参照《村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执行。  

    根据《指导目录》,村(居)民委员会应取消和禁入的事项包括:为群众出具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待业情况证明、失业证明、收养关系证明(事实收养除外)、无违法犯罪证明、村(居)民间财产关系证明、公安户籍可查核的亲属关系证明、历史遗留问题证明、未参加过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证明、预防接种证明、新旧门牌证明、统筹门诊证明、资格考试的审核证明、申请入户证明、死亡需要注销户口的证明、家庭三代有无遗传性疾病证明、讼诉证明、各项遗失证明、病痛证明、出国旅游相关情况证明、双无情况证明(部队家属申请补贴需要)、户籍情况证明、申请港澳定居相关情况证明、居住地情况证明、租赁关系证明、遗失发票相关情况证明、遗失证照相关情况证明、税务用土地权属证明、遗失出生证证明、非本户籍出生和死亡证明(公证用)、公证处要求开具的赠与证明和公证证明等系列证明(农村集体土地、房屋赠与除外)、群众申请使用慈善会和基金会资金的审核证明、中华慈善会等慈善机构资助大病要求证明其家庭困难的证明、在家跌倒证明、各类收入证明、无收入证明、民用水电使用权属及等级证明、国防生的政治表现证明、资格证真实性证明、加装电梯村(居)民签名为真实性证明、社保年审生存证明、名字变更情况证明、在家死亡证明、孤寡老人证明、分红及股份证明、住宅小区经营收费停车场、游泳池及食品流通许可证明、住改商证明、绿化迁移证明等应当由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负责的证明、核实事项等(涉及市外相关地区、相关单位要求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有关证明的,从方便群众办事出发,村(居)民委员会可根据掌握情况,经集体讨论后决定是否出具有关证明)。

    相关附件: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头市民政局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