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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知处[2017]2号假冒专利案件【汕头市龙湖区尚美乐食品厂】
  • 2017-11-21 00:00
  • 来源: 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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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汕知处[2017]2号
处罚名称: 汕头市知识产权局假冒专利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类别1: 其他
处罚类别2: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消除假冒专利标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事由: 生产销售标注已失效专利号的美乐牌“清凉奶糖”(238g)产品(生产日期为2017年3月2日,其外包装标注了“专利号200630196434.X”的专利标识),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2.《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五条;
3.《汕头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
处罚结果: 1.责令汕头市龙湖区尚美乐食品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注“专利号200630196434.X”和“本包装图案已申请专利,专利号:200630196433.5”的美乐牌 “清凉奶糖”(238g)产品的假冒专利行为;
2.责令汕头市龙湖区尚美乐食品厂消除美乐牌 “清凉奶糖”(238g)假冒专利产品的专利标识;
3.没收汕头市龙湖区尚美乐食品厂违法所得2250元,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2250元,共4500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汕头市龙湖区尚美乐食品厂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91440507094610001K        
法人代表姓名: 黄好钿
处罚决定日期: 2017年8月1日
处罚机关: 汕头市知识产权局
地方编码: 440500
处罚状态: 正常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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