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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扶贫考核指标说明
  • 2018-01-03 00:00
  • 来源: 市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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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际减贫人口情况。经省委、省政府同意,从2017年开始到2020年,各地在执行年度减贫人口计划中,可根据实事求是原则,在年底时上报实际减贫人口数和自然灾害、因病因伤等不可预见因素以及植物生长周期等客观因素造成年初目标任务未完成的原因。按程序报批同意后,按各地实际情况进行考核。主要对各地减贫人口数即预脱贫人口的真实性进行抽查核实。按要求,预脱贫人口必须在家庭收入、住房安全、子女教育、基本医疗、饮用水、通电、电视和网络等8个方面全部达标。其中,预脱贫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低于同期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5%。

2.贫困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增长。2015年,我省对农村全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8000元,且贫困发生率在5%以上的列为贫困村,要求到2018年贫困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低于同期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9820元)。为推动贫困村整村居民收入水平,与全省城乡居民收入同步提高,2017年将此项内容列入考核。

3.落实“三保障”等扶贫政策。按照《实施意见》要求,一是农村贫困户子女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达到93%以上;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就读小学、初中、高中、中职(含技校)、大专的给予生活费补助,其中就读高中、中职(含技校)、大专的免收学杂费。二是落实政府全额资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对各项医保政策报销后的合规医疗费不低于75%的比例给予补助。三是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现唯一居住C、D级危房的,在年度计划内完成改建的给予相应标准补助。四是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贫困家庭全部成员纳入低保范围给予政策性保障兜底。

4.产业帮扶。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应组织实施“一镇一业”“一村一品”行动,以县或镇、村为单位形成当地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业特色主导产业,在家务农有劳动力贫困户参与“公司+基地+农户”长效稳定产业项目数量,建立长效脱贫机制。各地区应大力推行农村“三变”改革,在不改变资金用途的情况下,将财政专项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实施农业、林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资产,按固定收益比例或折股量化分配给贫困村和贫困户。或以土地、房屋、农业设施、林地、林木等资源(资产)作价入股,按股份分享经营收益,增加贫困村或贫困户收入。对部分贫困户自身原有的种养业,且有能力自主发展产业的,应通过帮扶扩大其生产规模,增加收入。

5.就业扶贫。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区应在调查基础上制定有意愿的劳动力转移就业、就近就业和公益性岗位安置计划,对有意愿外出务工的贫困户,通过技能培训转移就业,促进其稳定增加收入,建立长效脱贫机制。支持鼓励农民合作社和各类企业、创业致富带头人在贫困地区创办各类扶贫企业或基地,安排一定比例贫困劳动力就近就业。支持贫困家庭学生毕业回乡自主创业。

6.金融扶贫。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区应按照省扶贫办与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东省分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签订金融合作协议,以及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协商开展金融扶贫工作的部署,制定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落实风险担保金和贴息资金,积极开展金融扶贫小额贷款工作。

7.落实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使用监管。按照《实施意见》要求,一是落实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情况。按照省统筹对有劳动力贫困人口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的比例要求(省级、对口帮扶市、被帮扶市为6∶3∶1),及时足额安排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二是扶贫资金实际使用情况。按照“时间过半、资金使用过半”的要求,本地区实际使用到村到户扶贫资金进度情况。三是出台扶贫项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建立项目台账,健全资金使用监管机制,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8.贫困人口识别。按照2017年3月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扶贫开发工作会议要求,贫困人口识别误差率控制在2%以内。同时,按照农村贫困人口实行动态管理的要求,经核查后,对2016年确认的不符合贫困条件的及时清退,对2017年以后致贫或返贫的符合贫困条件的及时纳入帮扶范围。完成扶贫数据信息录入情况,及时将帮扶村和帮扶户的项目录入到信息系统。

9.扶贫数据管理。按照《实施意见》要求,一是扶贫档案管理情况,各地区应按“户有卡(帮扶簿)、村有册”要求建立扶贫档案,并设专柜管理。二是完成扶贫大数据平台建设情况。在2017年年底前,有扶贫任务的县、镇、村全部完成扶贫大数据平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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