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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2013〕15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执行有效期于2018年12月31日届满。经过评估,现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文件评估报告审查通过的通知》(汕府办传〔2019〕7号),拟对《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后予以保留执行。
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结合市直有关单位的意见及建议,市财政局草拟了《汕头市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送审稿)》。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就该送审稿征求公众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至2019年5月15日截止。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映意见,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1、邮寄至汕头市财政局综合科(邮政编码:515041);
2、电子邮箱:stsczjzhk@163.com
2.《印发汕头市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2013]152号)
3.《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
4.《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
汕头市财政局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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