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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特种设备生产 经营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的通告
  • 2017-10-21 00:00
  • 来源: 市质监局
  • 发布机构: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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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列入国家依法管理目录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和《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个人)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个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经营、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切实做到落实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责任人员、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依法检验;建立并落实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技术资料档案。

二、特种设备经营使用单位应向质监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在用特种设备停用、启用、拆除、报废、注销、过户、迁移时应办理有关手续。

三、特种设备经营使用单位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应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报定期检验,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必须进行定期校检,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特种设备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在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时,必须由取得相应许可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由施工单位向质监部门办理开工告知后,方可施工。

六、电梯使用管理人是电梯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日常检查,并作出记录;没有相应资质的,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资质的单位维护保养电梯。

七、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氧气、乙炔等各类气瓶需经定期检验合格方可充装使用。不得充装过期瓶、非自有产权气瓶和报废瓶。

八、对发现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或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必须按照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要求,在整改时限内采取有效措施,认真予以整改,消除事故隐患。隐患整改不到位或能效仍不达标的特种设备,不能交付使用。

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履行上述法定安全主体责任,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的单位,质监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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