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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头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方案》解读
  • 2019-12-11 09:38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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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推动我市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和产业转型升级,以实现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为总体目标,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并出台《汕头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方案》。

一、政策制定背景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逐步提高,传统建筑行业施工现场的噪音和建筑扬尘、粉末、建筑垃圾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日趋严峻,为了使建筑企业走上高效安全、低碳节能的产业化发展道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提出关于“发展新型建造方式,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汕头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

二、主要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

三、主要内容及措施

《实施方案》确定了我市装配式建筑的发展目标,明确了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提出了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工作任务,完善了发展装配式建筑的保障措施,为我市推广装配式建筑提供了政策依据。主要内容如下:

(一)《实施方案》对装配式建筑的发展目标分阶段作了说明。一是至2020年末,要基本形成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和技术保障体系;二是至2025年末,进一步健全装配式建筑发展政策和技术保障体系,并基本形成以市场为主导的良好工作局面。

(二)《实施方案》对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了细致要求。成立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住建、自然资源、工信、发改、财政、科技、生态环境、市场监督、人社、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按照职责分工,制订具体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发展装配式建筑各项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各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组织具体实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实施方案》提出了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工作任务。一是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制定我市年度实施计划;二是推动生产基地建设,引导建筑行业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合理布局;三是创新建筑实施方式,推行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和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采用;四是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完善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责任体系;五是加快培育产业队伍,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置相关课程,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投入,建立培训基地,大力培养并积极引进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管理等专业人才。

(四)制定了发展装配式建筑的保障和激励措施。一是用地保障方面,对符合实施条件的土地,将装配式建造的相关要求纳入规划条件、供地方案;对自愿实施装配式建造方式的项目,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部分的建筑面积可按3%不计入地块的容积率核算。二是财税扶持方面,将装配式建筑产业纳入招商引资重点行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落实相关优惠政策。三是金融支持方面,鼓励金融机构对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生产基地和装配式建筑开发项目给予综合金融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建筑的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四是畅通运输方面,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交警部门对装配式建筑大型预制构件运输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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